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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着力提升基层环保队伍业务素质,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加专项资金对县级环保业务技能进行免费培训。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整合全省环境保护业务专网,搭建全省环境保护综合业务应用平台,加强物联网、遥感、移动通信等技术在环境管理各领域的研发和应用,增强环境信息基础能力、统计汇总能力和业务应用能力。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实施全民环境宣传教育行动计划,培育壮大环保志愿者队伍,引导和支持公众及社会组织开展环保活动,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提高全民保护环境的自觉性。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广电局。 十一、健全环境管理体制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和环境管理、考核与评估制度,推动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部门、地区之间环保协商与合作制度。完善环境监测和督查体制机制。切实解决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经费短缺等长期影响和制约环境监测监察发展的突出问题。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 (二)加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建设,提升处置危险废物和化学品污染的防控能力。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三)拓展资金渠道,将环境监察执法和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工作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支出管理范畴,并逐年提高。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四)加大对高端人才和急需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五)加强辐射安全管理工作。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和辐射安全监管任务重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明确辐射安全监管负责机构,加强应急执法,配备必要的监测、应急装备,提高核与辐射应急能力和水平。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六)加强对开发区、园区及乡(镇)环保工作的监管,提高基层环境管理水平。 牵头单位:省编委办、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 十二、强化对环境保护的领导和考核 (一)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切实加强对环保工作的领导。 牵头单位:各设区市政府。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健全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领导干部政绩评价体系,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指标体系。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环保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对未完成目标任务考核的地方实施区域限批。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四)对因行政不作为而未按要求完成环境保护任务、未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要严格行政问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或干扰环境保护执法、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牵头单位:省监察厅、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环保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