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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办字[2012]87号
【颁布时间】 2012-07-30
【实施时间】 2012-07-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0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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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旅游局。

  

  (十一)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创建一批环境优美、生态优良的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

  

  八、加快环保科技产业发展

  

  (一)加强环保科技创新和攻关,建立环保科技创新联盟,深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实施《海河南系子牙河流域(河北段)水污染控制与水质改善集成技术及综合示范实施方案》科技重大专项。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

  

  (二)以水和空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置与回收、在线环境监测仪器仪表为重点,组织开展重大环保技术装备及产品产业化示范,打造重点环保产业基地。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

  

  (三)大力推进污染防治系统工程技术和关键技术装备攻关,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环保产业。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四)积极支持和发展环保服务业,做大做强环境保护设施专业化和社会化运营服务,规范环境咨询、环境监理、工程技术设计和认证评估等市场准入,加快培育一批专业化品牌企业。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九、积极创新环境经济政策

  

  (一)不断加大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监管能力等环保领域投资力度,进一步增加各级环保能力建设经费安排,确保环境保护投入增加比例高于经济增长水平。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二)深化“以奖促防”、“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等资金支持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增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规模。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三)研究制定限制类和淘汰类高耗水企业惩罚性水价,完善鼓励再生水、海洋淡水、微咸水、矿井水和雨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

  

  (四)严格落实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差别电价政策,对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非电力行业脱硫脱硝和垃圾处理设施等鼓励类企业实行政策优惠。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电监办。

  

  (五)完善全省企业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构建绿色信贷环境信息网络途径和数据平台。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

  

  (六)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做好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研究。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河北保监局。

  

  (七)加快建立生态补偿金和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完善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扩大生态补偿范围。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八)建立自然保护区资金投入机制,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

  

  (九)推进环境经济政策法制化,充分发挥环境经济政策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

  

  十、不断增强环境保护能力

  

  (一)着力推进环境保护能力标准化建设,确保到“十二五”末,监测、监察、宣传教育、信息、辐射和固体废物管理等全面达到国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标准要求。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编委办。

  

  (二)着力加强空气质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流域区域、地下水、农产品产地的监控点位和自动监测网络建设,强化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重点污染源的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及运行监管,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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