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旅游局。 (十一)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创建一批环境优美、生态优良的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 八、加快环保科技产业发展 (一)加强环保科技创新和攻关,建立环保科技创新联盟,深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实施《海河南系子牙河流域(河北段)水污染控制与水质改善集成技术及综合示范实施方案》科技重大专项。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 (二)以水和空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置与回收、在线环境监测仪器仪表为重点,组织开展重大环保技术装备及产品产业化示范,打造重点环保产业基地。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 (三)大力推进污染防治系统工程技术和关键技术装备攻关,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环保产业。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四)积极支持和发展环保服务业,做大做强环境保护设施专业化和社会化运营服务,规范环境咨询、环境监理、工程技术设计和认证评估等市场准入,加快培育一批专业化品牌企业。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九、积极创新环境经济政策 (一)不断加大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监管能力等环保领域投资力度,进一步增加各级环保能力建设经费安排,确保环境保护投入增加比例高于经济增长水平。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二)深化“以奖促防”、“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等资金支持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增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规模。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三)研究制定限制类和淘汰类高耗水企业惩罚性水价,完善鼓励再生水、海洋淡水、微咸水、矿井水和雨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 (四)严格落实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差别电价政策,对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非电力行业脱硫脱硝和垃圾处理设施等鼓励类企业实行政策优惠。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电监办。 (五)完善全省企业环境保护信用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构建绿色信贷环境信息网络途径和数据平台。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 (六)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做好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研究。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河北保监局。 (七)加快建立生态补偿金和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完善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扩大生态补偿范围。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八)建立自然保护区资金投入机制,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 (九)推进环境经济政策法制化,充分发挥环境经济政策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 十、不断增强环境保护能力 (一)着力推进环境保护能力标准化建设,确保到“十二五”末,监测、监察、宣传教育、信息、辐射和固体废物管理等全面达到国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标准要求。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编委办。 (二)着力加强空气质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流域区域、地下水、农产品产地的监控点位和自动监测网络建设,强化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重点污染源的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及运行监管,建立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