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七)落实《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要求,按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大气达标计划,建立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实施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积极推进新增pm25、o3、co控制技术研究,建立相应环境监测体系,减煤增气控制燃煤量,强化建筑道路扬尘监管,严格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提高工业污染治理水平,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八)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强力推进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工程项目建设和危险废物行政代处置,推动《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的修订。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法制办。 (九)开展污染场地环境评估和无害化治理工作,禁止未经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污染场地进行土地流转和开发利用。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 (十)进一步做好恶臭、噪声和餐饮油烟污染控制和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十一)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活动。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十二)强化污染企业环境绩效评估,严格上市企业环保核查及后督察。加强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河北证监局。 七、积极推进农村环境保护 (一)探索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建立和完善相应考核体系,着力推进环境重点流域和敏感区域重点村、镇的环境整治与生态建设。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农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 (二)逐步开展农村环境集中连片整治,不断扩大规模治理成效。结合新农村建设,大力开展村庄绿化,创建生态宜居乡村,为广大村民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农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 (三)加强农村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加快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农作物秸秆、废旧农膜及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等设施建设,推动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 (四)完善相关支持鼓励政策,大力发展和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强化对秸秆焚烧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查处重点部位和敏感区域违规焚烧问题。 牵头单位:省农业厅、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五)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进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积极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建立农业清洁生产示范点。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六)开展农业和农村环境统计,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统计局。 (七)加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管理。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局。 (八)开展生物多样性监测和生态系统状况评估等基础性工作,加大外来入侵生物的预防与控制工作,保护农村农业生态环境安全。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局。 (九)按照“谁开采,谁保护”和“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加快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和治理。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国资委。 (十)强化水利设施、旅游资源开发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生态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