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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办字[2012]87号
【颁布时间】 2012-07-30
【实施时间】 2012-07-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0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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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落实《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要求,按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大气达标计划,建立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实施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积极推进新增pm25、o3、co控制技术研究,建立相应环境监测体系,减煤增气控制燃煤量,强化建筑道路扬尘监管,严格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提高工业污染治理水平,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八)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强力推进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工程项目建设和危险废物行政代处置,推动《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的修订。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法制办。

  

  (九)开展污染场地环境评估和无害化治理工作,禁止未经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污染场地进行土地流转和开发利用。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

  

  (十)进一步做好恶臭、噪声和餐饮油烟污染控制和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十一)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活动。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十二)强化污染企业环境绩效评估,严格上市企业环保核查及后督察。加强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河北证监局。

  

  七、积极推进农村环境保护

  

  (一)探索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建立和完善相应考核体系,着力推进环境重点流域和敏感区域重点村、镇的环境整治与生态建设。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农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

  

  (二)逐步开展农村环境集中连片整治,不断扩大规模治理成效。结合新农村建设,大力开展村庄绿化,创建生态宜居乡村,为广大村民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农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

  

  (三)加强农村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加快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农作物秸秆、废旧农膜及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等设施建设,推动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

  

  (四)完善相关支持鼓励政策,大力发展和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强化对秸秆焚烧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查处重点部位和敏感区域违规焚烧问题。

  

  牵头单位:省农业厅、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五)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进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积极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建立农业清洁生产示范点。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六)开展农业和农村环境统计,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统计局。

  

  (七)加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管理。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局。

  

  (八)开展生物多样性监测和生态系统状况评估等基础性工作,加大外来入侵生物的预防与控制工作,保护农村农业生态环境安全。

  

  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局。

  

  (九)按照“谁开采,谁保护”和“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加快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和治理。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国资委。

  

  (十)强化水利设施、旅游资源开发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生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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