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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函[2012]168号
【颁布时间】 2012-07-24
【实施时间】 2012-07-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1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3.3.4充分发挥各行业灾害监测预报系统的作用,建立基于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评估以及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3.4救灾装备准备

  3.4.1省直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3.4.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3.5人力资源准备

  3.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和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的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5.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气象、地震、测绘、畜牧兽医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5.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3.6社会动员准备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7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3.7.1市、县、乡三级要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实行避难场所建设与城乡建设同步实施,形成布局合理、有灾能避、平灾结合、覆盖全省的应急避难场所网络。

  3.7.2加强避难场所管理,确保灾害发生时避难场所能立即投入使用,使受灾群众能得到迅速、妥善安置。

  3.8宣传、培训和演练

  3.8.1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3.8.2组织开展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3.8.3省级各灾害管理部门和自然灾害多发地区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4 信息管理

  4.1预警信息

  省级各灾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提供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省减灾委办公室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向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和有关市(州)通报。

  4.2灾情管理

  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4.2.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市级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民政厅和民政部。

  4.2.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民政厅每天12时之前向民政部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民政厅应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民政部报告。

  4.2.3对于干旱灾害,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2.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或者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 预警响应

  5.1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启动程序

  省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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