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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函[2012]168号
【颁布时间】 2012-07-24
【实施时间】 2012-07-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1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7.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3.1民政厅根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7.3.2民政厅收到受灾市(州)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财政厅审核后下达。

  7.3.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民政厅收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7.3.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3.5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8 附则

  8.1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自然灾害救助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地方和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国际、省际沟通与协作

  积极开展国际和省际间的救灾交流,借鉴发达国家和其他省(区、市)救灾工作经验,进一步做好我省自然灾害防范与处置工作。

  8.3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牺牲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预案演练

  省减灾委办公室协同省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5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省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6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民政厅负责解释。

  8.7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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