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6.1.5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6.2ⅱ级响应 6.2.1启动条件 (1)某一市(州)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3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2万户)以上,15万间(或3万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0% 以上,或200万人以上。 (2)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副主任(民政厅厅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6.2.3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副主任(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省减灾委副主任召集省减灾委成员单位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省减灾委副主任或民政厅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省人民政府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省减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厅、民政厅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厅为灾区紧急调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31-和组织开展城乡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灾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工作,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民政厅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6)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7)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由省减灾委副主任(民政厅厅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ⅲ级响应 6.3.1启动条件 (1)某一市(州)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2千户)以上,10万间(或2万户)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 以上,或100万人以上。 (2)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省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省减灾委秘书长(民政厅分管副厅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6.3.3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秘书长(民政厅分管副厅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民政厅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组织领导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厅、民政厅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厅为灾区紧急调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和组织开展城乡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灾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工作;卫生部门指导受灾地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