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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市(州)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省减灾委秘书长(民政厅分管副厅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6.4ⅳ级响应 6.4.1启动条件 (1)某一市(州)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千户)以上,1万间(或2千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0% 以上,或80万人以上。 (2)省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省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 6.4.3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省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省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厅、民政厅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厅为灾区紧急调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和组织开展城乡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灾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工作,卫生部门指导受灾地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5)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决定终止ⅳ级响应,报告省减灾委秘书长。 6.5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减灾委或其授权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减灾委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6其他情况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过渡性生活救助 7.1.1重大和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省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财政厅、民政厅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民政厅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3民政厅、财政厅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民政厅组织各地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2.2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7.2.3根据市级人民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民政厅、财政厅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2.4民政厅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省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