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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995年制定) 第478J章 第12条证书遗失等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凡向任何人发出的证书已遗失、遭污损或遭损毁,监督可在订明费用获缴付后,向该人发出另一份条款相同的证书;而就本规例而言,该补发的证书的效力,与已遗失、遭污损或遭损毁(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证书具同样的效力。 (2)监督─ (a)不得依据第(1)款发出证书予任何人,除非该人向他提交他所要求的资料,以令他信纳原有的证书确实已遗失、遭污损或遭损毁;及 (b)如信纳有关的证书的遗失、污损或损毁并非因获发给该证书的人的错失所导致,可免收或减收第(1)款所提述的订明费用。 (1995年制定) 第478J章 第13条船舶的人手配置 第VII部 船舶的高级船员人手配置 (1)除第14条另有规定外,属于以下各表第1栏所指明的种类的船舶在出海时,须配置有为数不少于在以下表中第2栏相对该种类船舶之处所指明的数目的各级符合资格的甲板高级船员,以及为数不少于在该等表中第3栏相对该种类船舶之处所指明的数目的各级符合资格的轮机师,而除非该船舶配置有上述人手,否则不得离开香港水域。 表A 第1栏 第2栏 第3栏 远洋船舶 甲板高级船员 轮机师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1.任何客船 1 1 2 2.总注册吨位为1600吨或以上的船舶(客船除外) 1 1 2 3.总注册吨位为1600吨以下的船舶(客船除外) 1 1 1 4.注册动力为3000千瓦或以上的任何船舶 1 1 2 5.注册动力为350千瓦或以上但为3000千瓦以下的任何船舶 1* 3* 须有服务资历认可证明。 __________ 表B 第1栏 第2栏 第3栏 沿岸船舶 甲板高级船员 轮机师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1.任何客船 1 1 1 2.以下任何客船─ (a)注册动力为3000千瓦或以上的 1 1 2 (b)注册动力为3000千瓦以下的 1 1 1(2)配置于属客轮或总注册吨位为500吨或以上的货轮的高速船上的甲板高级船员,除须持有适合的合格证书外,并须符合监督所指明的关于训练或其他方面的条件。 (3)属客轮或总注册吨位为500吨或以上的货轮的高速船在日落至日出期间作业时,须配置有监督所指明的额外甲板高级船员。 (4)配置于属客轮或总注册吨位为500吨或以上的货轮的高速船上的轮机师,除须持有适合的合格证书外,并须符合监督所指明的关于训练或其他方面的条件。 (5)凡监督为本款的施行而将船舶所运载的货物定为危险货物,则配置于该船舶的船长、大副、轮机长及大管轮岗位的高级船员,以及须对该等货物负首要责任的其他高级船员,除须持有适当的合格证书外,该等证书上须具备批注表明监督信纳他们曾接受的训练及他们的服务资历使他们胜任处理该等货物的工作。 (6)在考虑以下各项后,第(1)款指明的人手配置数目,可在取得监督的书面批准后,就某船舶或某类别船舶而减少─ (a)无人看管的机舱的操作; (b)船舶的大小; (c)在有限的地理区域内行走的航程; (d)船舶的建造及技术设备;及 (e)其他特别情况。 (1998年第105号法律公告) (1995年制定) 第478J章 第14条在甲板高级船员或轮机师少于 规定数目的情况下出海 凡由于有人患病、缺勤或其他不能预见的事件,以致船舶在出海(在内河航限以内的航程除外)时,其甲板部所配置的高级船员的数目比所规定的数目少1名,或其轮机部所配置的轮机师的数目比所规定的数目少1名,或该两部门所配置的高级船员的数目均比所规定的数目少1名,则不属违反第13条∶ 但除非符合以下条件,否则本条不适用─ (a)已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按照本规例的规定为该船舶配置人手; (b)在该船舶出海前已将该等事实通知监督,并已将该通知记入该船舶的正式航海日志内; (c)该船舶的船长信纳出海是安全的,并在该船舶的正式航海日志内记入此项陈述;及 (d)该船舶如上述般人手不足的情况没有持续超过28日。 (1995年制定) 第478J章 第15条对某些船舶的额外规定 监督可作出书面决定,就配置于某些船舶、某些级别的船舶或运载某些货物或某些级别的货物的船舶的高级船员的数目及资格方面,指明任何额外规定。 (1995年制定) 第478J章 第16条高级船员只能担任在 其合格证书所指定 的职位 第Ⅷ部 有关值班的规定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任何高级船员除非持有适合船上某岗位的级别的证书,否则不得配置于该岗位。 (2)凡─ (a)当船舶在海上时,有高级船员死亡或丧失履行职务能力;或 (b)船舶在第14条所提述的情况下出海,而又没有其他持有适合有关岗位的级别的证书的高级船员,则属于同一部门而持有较该证书低一级别的证书的高级船员可配置于该岗位,但为期不得超过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