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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587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第478J章 商船(海员)(高级船员资格证明)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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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除获本条许可的情况外,任何人均不得委任或准许任何高级船员配置于某岗位。
  
  (1995年制定)
  
  第478J章 第17条罪行及罚则
  
  第IX部
  
  杂项
  
  (1)任何人就合格证书的申请或发出,或就合格证书或服务资历证书的认可证明或有效期的延长而─
  
  (a)作出欺诈行为;或
  
  (b)提供虚假资料,并且明知所作或所提供的是失实的,或不相信所作或所提供的是真实的,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2年。 (1997年第80号第102条)
  
  (2)任何人─
  
  (a)准许另一人使用该另一人无权持有的合格证书或服务资历证书;或
  
  (b)假装有权持有某合格证书或服务资历证书,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2年。
  
  (3)凡任何人被裁定就合格证书或服务资历证书犯第(1)或(2)款所订罪行或《盗窃罪条例》(第210章)第16A条所订的欺诈罪,或串谋犯任何该等罪行,或就合格证书或服务资历证书串谋诈骗,监督可撤销或暂时吊销(吊销期可为任何期间)该人所持有的合格证书或服务资历证书。 (1999年第45号第9条)
  
  (4)任何船舶的船东或船长,如授权或准许该船舶在违反第13条(须与监督根据第15条作出的任何决定一并理解)的情况下出海,则不论该船舶是否如此出海,该船东或船长(视属何情况而定)即属犯罪─
  
  (a)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2年;或
  
  (b)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及监禁2年。(5)任何人违反第16条,即属犯罪─
  
  (a)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2年;或
  
  (b)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及监禁2年。
  
  (1995年制定)
  
  第478J章 第18条上诉
  
  任何人因监督根据第8(2)或10(2)条作出的拒绝向其发出证书或执照的决定而感到受屈,可向行政上诉委员会就该项决定提出上诉。
  
  (1995年制定)
  
  第478J章 第19条根据已废除规例发出的证书 当作根据本规例发出的证书
  
  (1)根据已废除规例的条文发出的以及在紧接本规例生效日期前有效的任何证书,须当作根据本规例的对应条文发出的证书,并须受到在紧接该生效日期前已批注于该证书上的某些资格及限制(如有的话)所规限,而本规例的条文亦据此适用。
  
  (2)为第(1)款的施行,任何根据已废除规例的条文发出的以及在紧接本规例生效日期前已根据已废除规例暂时吊销的证书,在不抵触第(3)款的条文下,须当作在紧接该生效日期前有效。
  
  (3)任何根据已废除规例的条文发出的证书,凡是凭藉第(1)款当作根据本规例的对应条文发出,而在紧接本规例生效日期前已根据已废除规例的条文暂时吊销的,则该证书须同样当作根据本规例的对应条文暂时吊销,直至紧接该生效日期前该项暂时吊销所余的期间期满为止,而本规例的条文亦据此适用。
  
  (4)为本条的施行,第(1)款中首述的证书对藉动力而获得支承的船舶的提述,须当作对高速船的提述。
  
  (1995年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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