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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12]74号
【颁布时间】 2012-06-15
【实施时间】 2012-06-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2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大政办发[2012]7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 [2012] 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辽政发 [2011] 45号)、《中共大连市委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务改革发展推进水务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发 [2012] 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核心内容,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同时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保证水资源得到合理配置、用水效率和效益显著提高、城乡饮用水水源水质和重点地区水生态状况明显改善。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城市转型发展的战略举措,为建设富庶、美丽、文明的现代化国际城市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民生优先的原则,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

  2.坚持人水和谐的原则,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

  3.坚持量水而行的原则,确保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状况相适应;

  4.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实行地表水、地下水、非常规水,生活、生产、生态用水统一配置、统一调度;

  5.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

  (三)主要目标

  “十二五”期间,基本建立起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和考核制度,形成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框架,水资源合理配置格局基本形成,用水效率和效益显著提高,水环境质量和重点地区水生态状况明显改善,经济社会发展用水保障能力大幅度提升。

  到2015年末,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6.9亿立方米以内,非常规水资源供水能力达到全市总供水能力的20%;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在12立方米以下,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3%;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5,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下降到 15%,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 85%、回用率达到 45%,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0%以上,饮用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5%以上,主要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二、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一)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全市用水总量指标和我市水资源状况,制定全市水资源分配方案,下达各区市县、先导区水资源分配和用水总量指标,确定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和年度计划用水管理相结合制度。对实际用水量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新增工业用水应通过非常规水资源解决,并通过节水改造、增加非常规水资源利用、产业结构调整等措施减少用水量。

  鼓励使用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再生水、海水淡化及直接利用等非常规水资源的,不受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计划限制。

  (二)强化水资源论证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和各类产业园区的布局要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优先保障生活用水。严格落实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对需要做论证的产业项目,规划审批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在批准、核准之前,应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个人的退水或排水、水利工程供水、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供水、污水处理厂再生水、海水淡化等建设项目,要全面开展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意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高耗水建设项目和高耗水服务业不得使用城市公共供水。

  (三)严格实施取水许可

  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建立取水许可台账管理系统。建设项目通过水资源论证并落实论证报告中确定的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措施,经验收合格的,方可发放取水许可证。所有应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的取用水户取水审批和发证率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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