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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12]74号
【颁布时间】 2012-06-15
【实施时间】 2012-06-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2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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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严格执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范围。制定《大连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建立水资源费中央、市、区市县三级分成机制。市物价、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各区市县、先导区水资源费征缴使用情况组织开展联合督导检查,检查结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对不按规定征收、缴纳或挪用水资源费的,严格依法查处,确保水资源费应收尽收。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部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

  (五)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

  通过建设河库联通、常规水与非常规水相互补给的多水源连通工程,形成安全联动的水资源配置格局,提高水资源的保障能力和应急能力。大伙房水库输水入连工程等外调水,纳入全市水资源统一配置,供水企业和有关地区应严格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供水指标供水。

  (六)严格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

  遵循总量控制、分质取水、采补平衡的原则,按照《大连市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实施方案》做好地下水取水工程封闭和地下水资源保护工作,严格控制直至停止地下水资源保护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内地下水开采,不再增加地下水取水许可总量。

  加强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利用管理,取用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的,应依法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凭取水许可证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未经许可,严禁开发利用地热水、矿泉水资源。

  加强地下水监测站网建设,治理地下水超采和海水入侵,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七)加快推进非常规水资源利用

  鼓励使用海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出台非常规水源开发鼓励政策。电力、冶金、石化等高耗水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优先使用海水、再生水。

  各类新建开发区、工业聚集区、工业园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应配套建设再生水回用设施,临海、近海产业聚集区企业循环冷却用水或锅炉用水总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建设海水综合利用设施。建设瓦房店红沿河核电经济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松木岛化工区、大孤山石化产业园区、花园口经济区、大连新兴产业经济区、瓦房店太平湾化工园区等海水综合利用重点园区。

  三、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一)建立健全节水管理体制

  各区市县、先导区要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明确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和职责,依法对供水用水单位进行全面的节约用水监督检查、指导管理;组织节水技术与产品推广;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节水统计工作,并及时上报节水统计报表。市及区市县、先导区要稳定资金投入,确保节约用水基础管理、技术推广、设施改造与建设及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开展。

  (二)严格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加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均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和使用节水器具,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坚持计划用水与用水定额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市及区市县、先导区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和行业用水定额,对公共供水和自备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收取水费。公共供水和自备水的非居民用水计划用水率达到90%以上。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对重点用水单位的用水监控管理。重点工业用水单位要积极开展用水分析,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不断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四)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和节水器具推广使用

  发展现代农业,完善和落实节水灌溉的产业支持、技术服务、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围绕都市型现代农业,建设高效节水灌溉示范项目50个。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发展,出台工业节水减排强制性标准,到2015年对已有重点耗水企业全面完成节水改造。加大城市生活节水工作力度,落实国家节水强制性标准,逐步实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加大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力度,进一步降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漏失率。

  (五)大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

  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和“全国节约用水宣传周”等活动,通过各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不定期进行节约用水宣传活动,大力宣传节约用水的重要意义,不断提高和增强全民的水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组织制定《大连市节水型企业(单位)考核标准》、《大连市节水型居民小区(社区)考核标准》,全面开展省级、市级节水型企业(单位)和节水型居民小区(社区)等创建活动。2015年省级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达到20%以上,节水型小区(社区)覆盖率达到5%以上;市级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达到30%以上,市级节水型居民小区(社区)覆盖率达到1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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