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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的劳动关系。 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严峻就业形势下,从业人员成为弱势群体,企业处于主导地位。企业依法履行其职责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决定性条件。各地要依据《劳动法》、《工会法》等的规定,从规范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优化经营行为等方面加大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切实依法履行其职责。重点是要根据本地实际,从规范出租汽车企业劳动关系入手,逐步推行出租汽车企业员工制经营模式,依法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的劳动关系。 1、已经实行员工制经营模式的企业,要建立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到此次创建活动结束时,要实现企业与驾驶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为驾驶员缴纳社会保险率达到90%以上。 要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制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协调好企业合理经营利润与驾驶员工资收入之间的关系,促进企业与驾驶员形成利益共同体、事业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实现驾驶员工资水平随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 各地工会要建立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组建工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2012年出租汽车企业工会组建率达到80%,最大限度地把出租汽车企业员工发展到工会组织中来。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建立完善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促进企业与驾驶员之间的沟通,化解劳资矛盾,引导驾驶员通过合法渠道表达利益诉求。 2、各地在新增出租汽车运力时,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出让方案,采取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标方式予以出让,同时要实现新增运力的公司化、规模化、规范化经营,鼓励中标企业按照员工制管理模式与驾驶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为驾驶员缴纳社会基本保险,明确驾驶员休息休假等相关事宜,规范企业的劳动关系。已建立工会的出租汽车企业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驾驶员工资标准及工资正常增长幅度。 (二)规范出租汽车经营合同。 针以我省大量存在承包经营、挂靠经营和个体经营的实际,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经营合同,加强出租汽车经营成本核算,督促出租汽车企业按照权责对等、风险共担的原则,合理确定出租汽车经营承包费用,明确企业和驾驶员的权利义务,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1、承包经营:省道路运输局将推荐出租汽车承包合同范本,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进行完善、细化,确保承包合同推行的可操作性,并在当地推广,逐步规范出租汽车承包关系,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同时,各地要参考当地居民平均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收支情况、出租汽车运营情况等对承包费标准进行协商和听证进行确定,通过合理的承包费标准,保证驾驶员收益。 2、挂靠经营:各地要对挂靠经营的出租汽车进行清理,理顺出租汽车产权关系,并结合当地实际推广承包合同,规范出租汽车经营关系,保障驾驶员权益。同时,对承包费的标准也要参照承包经营模式的方式予以确定。 3、针对个体经营甚至少数个体业主仍未与其聘用的驾驶员签订承包合同的实际,各地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规范承包合同文本,通过承包合同逐步划清个体经营者与驾驶员的责权利关系。对承包费标准应当参照当地出租汽车企业与驾驶员协商的承包费标准予以收取,确保出租汽车行业平稳发展。 同时,要逐步推行对个体经营模式出租汽车的整合工作,条件成熟的应当组建规范化的出租汽车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对一定时期内无法纳入公司化经营的,应当建立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将个体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有效组织,一是开展对驾驶员进行的统一培训、管理;二是充分了解驾驶员的心声,为广大驾驶员提供反映问题的平台;三是帮助协调处理驾驶员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和问题。 (三)保障驾驶员休息休假权。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贯彻实施《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切实保障驾驶员休息休假等权利,保护驾驶员的身体健康,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要予以坚决制止。要探索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休息制度,通过实行驾驶员代替班制度、减免休息日经营承包费用等手段,使驾驶员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广泛开展关爱驾驶员活动。 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工会组织和出租汽车协会的重要作用,广泛开展关爱驾驶员活动,丰富驾驶员生产生活、提高驾驶员思想境界,为驾驶员分忧解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