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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黔交运[2012]4号
【颁布时间】 2012-06-05
【实施时间】 2012-06-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3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出租汽车行业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一是开展送温暖活动。鼓励企业以多种形式改善驾驶员福利。鼓励企业组织开展“夏天送清凉”、“冬天送温暖”以及在重大节假日向驾驶员发放纪念品、慰问品等关爱驾驶员的主题活动。

  二是开展帮困扶难活动。鼓励企业通过建立救助基金、关爱基金等方式,弘扬助人为乐的精神,帮助解决驾驶员在工作、生活上的实际困难。

  三是开展多种文化活动。完善企业内部文化设施,加强职工文化阵地建设,丰富驾驶员业余文化生活,鼓励企业组织优秀驾驶员参加旅游文化等活动。

  四是开展思想交流活动。出租汽车企业要积极开展与驾驶员的思想交流活动,引导驾驶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鼓励企业建立驾驶员心理健康咨询中心,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化解驾驶员心理困惑,调解生活压力,使驾驶员安心、稳定工作。

  (五)建立健全出租汽车价格调整机制。

  各地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联合下发《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后适当疏导客运行业价格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费〔2006〕149号)要求,对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凡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国务院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切实减轻出租汽车经营负担。

  要建立健全出租汽车价格调整机制,充分发挥价格的调节作用,实行运价与燃油价格的联动,通过调价疏导燃油价格上涨等因素对运输成本的影响,保持与城市公共交通合理的比价关系。对因成品油价格调整,通过财政补贴、减免费后不能弥补出租汽车增加的运营成本,起步价在5元以下的,要按法定程序适当提高起步价等疏导价格矛盾。提高起步价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向乘客收取燃油附加的方式予以化解,具体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六)开展驾驶员优质服务竞赛活动。

  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优质服务竞赛活动,推动驾驶员守法经营、规范作业、优质服务、安全行车,提高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七)开展学先进、树正气活动。

  要深入开展文明创建和学雷锋活动,总结表彰出租汽车行业见义勇为、好人好事、服务标兵等先进典型和模范。组织开展优秀驾驶员先进事迹报告会,组织巡回演讲,树立先进,弘扬正气,提升服务,提高出租汽车行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完善出租汽车运营配套设施。

  各地要积极主动地争取政府支持,加大对出租汽车运营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在交通枢纽、商业区、宾馆饭店、旅游景点、学校、医院等乘客密集区域设置出租汽车待客免费专用停车泊位,规划建设出租汽车加气站、服务站点、如厕临时停车点、就餐临时停车点等,解决驾驶员“停车难、就餐难、加气难、如厕难”等困难。

  (九)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联络员会议制度。

  各地要拓宽驾驶员诉求反映渠道,定期召开驾驶员联络员会议,听取联络员的意见、建议和诉求。充分发挥协会、工会和联络员作用,借助协会、工会和联络员宣传和解释出租汽车政策,消除化解矛盾,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

  八、抓好其他各项工作,确保取得成效

  在创建活动中,除上述9项主要工作任务外,为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此次创建取得成效,结合我省实际,各地还需要加强下列几项重点工作:

  (一)开展出租汽车劳动关系调研活动

  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组织人员对现有出租汽车企业(个体)劳动合同(或者承包合同)签订、社会基本保险缴纳、驾驶员配备及休息、驾驶员工资(或者承包费)标准制定规则等方面进行调研,全面掌握我省出租汽车行业劳动关系现状,并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活动内容及措施。

  (二)提升驾驶员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

  出租汽车驾驶员是开展出租汽车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主体,要充分发挥广大驾驶员参与出租汽车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积极性,主动发现劳动关系中的矛盾和问题,并予以积极化解,为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献计献策。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针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活动,让广大驾驶员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主动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各地要拓宽驾驶员诉求反映渠道,充分发挥出租汽车企业工会、协会和联络员的作用,听取驾驶员的意见、建议和诉求,宣传和解释出租汽车政策,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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