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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章 项目及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资金渠道和管理阶段,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二)专款专用、安全运行原则。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在使用中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三)规范使用、发挥效益原则。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在使用中应当厉行节约,降低工程造价,防止损失浪费,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项目储备库管理。由市水利部门按规定统一建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储备库,并制定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储备库相关管理办法,报市财政部门备案。每年拟列入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由项目储备库中备选。 第十三条 资金计划管理。中央、省下拨我市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由财政部(水利部)、省财政厅(水利厅)下达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计划。纳入全市年度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计划的项目,由市水利局统筹规划、统一协调,组织相关区、县(市)及项目单位,制定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资金计划并商市财政部门同意后,统一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预决算管理。由水利部门负责,根据年度农田水利资金预算及项目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编制并上报年度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及资金计划。财政部门根据水利部门上报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编制年度农田水利项目资金预算,并按有关规定审核后上报同级政府审批。财政部门依据同级政府的批复,下达年度农田水利项目资金预算,预算文本一经下达,一般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年度结束前,水利部门及使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有关单位,应当做好年度项目决算工作,同时督促有关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各自管辖项目的决算工作,按时上报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管理。在国家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使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不论是实行招投标方式还是实行非招投标方式采购的资金项目,都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预算编制、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合同、采购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规定。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规实施统一集中采购。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管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以年度预算为依据,财政部门根据有关单位提报的资金拨付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按照市本级(建设单位)使用和区、县(市)使用实行两级管理。 (一)各相关部门申请使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应当根据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年度资金预算,向财政部门提报资金使用申请。 建设单位申请使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应当根据年度建设支出预算及工程建设实际需要,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水利部门和建设单位申请使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应当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二)区、县(市)申请使用市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应当根据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年度资金预算,按工程建设实际需要,由区、县(市)水利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向市水利、财政部门上报资金使用申请,并报送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三)财政部门根据有关单位(部门)申请,按照有关程序和工程进度拨款。 对由市直部门统一实施的项目,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将资金拨付市水利部门及市直相关单位会计核算中心或市直项目建设单位。 对由区、县(市)实施的项目,市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有关区、县(市)国库。有关区、县(市)应当按照支农资金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县级报账制管理。 (四)对已下达年度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计划、施工预算已编制完毕的项目,可实行资金预拨制度。先预拨一定资金作为工程建设启动资金,其中10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预拨资金前,用款单位需提供由沈阳市基本建设预决算审核中心出具的工程预算审核报告,市财政部门按项目的审核结果预拨资金。 以后再续拨资金时,用款单位应当按市发改委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提供项目实施进度的施工合同、工程监理进度报告等文件,财政部门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拨付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