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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对已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市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将资金直接拨付到中标供货商单位。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缓拨或停拨资金: (一)未按要求上报项目资金申请的,不予安排和拨付资金; (二)涉及多渠道筹资的项目,其配套资金不能到位的,暂停拨付资金; (三)未按要求报送有关工程建设进度统计信息资料或报送的信息资料不实的,暂缓拨付资金; (四)未按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符合资金使用范围的,暂停拨付资金,对已拨付的资金予以追回; (五)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的,停止拨付资金,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资金使用有严重违纪违规问题未经有关部门处理完毕,停止拨付资金; (七)财务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停止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对各类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形成的资产,市水利及市直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加强管理,并制定资产维修养护等相应管理办法。各区、县(市)管辖的各类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形成的资产,区、县(市)水利部门承担资产管理及维修养护的相关责任,并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登记造册,各单位不得随意处理,其资产的处置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及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市级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市直各有关单位上报年度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并负责项目的管理(后期维护等)、相关配套资金安排等。 区、县(市)级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各区、县(市)负责上报年度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并负责项目的管理(后期维护等)、相关配套资金安排等。 第二十条 水利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各级水利建设法律、法规、政策及水利建设资金管理有关规章; (二)负责制定年度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计划,下达计划批复; (三)负责组织编报所属工程项目概预算,技术审查,编报工程支出预算、财务决算; (四)负责组织实施工程招投标,完善工程监理制度,及时完成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确保按时完成当年施工建设任务; (五)负责考核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完成情况,组织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检查督促各项水利工作的落实; (六)负责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反馈项目实施、工程进度等情况,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七)负责组织对工程建设项目所形成资产的后期管理、移交、处置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各级财政法律、法规、政策; (二)筹集和落实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编制年度水利建设资金预算; (三)及时拨付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四)检查指导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五)及时发现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做出处理; (六)审批上报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加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各级水利工程建设法律、法规; (二)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水利专项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做好施工期间材料、设备的日常管护工作,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三)及时申请农田水利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四)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实施工程招投标,完善工程监理制度,及时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确保按时完成当年施工建设任务; (五)办理工程、设备等价款结算,合理有效使用资金; (六)编报年度农田水利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农田水利建设支出财务决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并自觉接受各级人大、监察、审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二)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 (四)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按标准开支; (五)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