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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沈阳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2-06-06
【实施时间】 2012-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3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沈阳市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接上页]
(六)应上缴的各种款项是否按规定上缴;

  (七)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水利部门、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施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建设资金的,财会人员应当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有关领导仍坚持其决定的,责任由有关领导承担,财会人员应当继续向上级水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映情况。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反映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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