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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2]52号
【颁布时间】 2012-06-18
【实施时间】 2012-06-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4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2〕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保障广大农村居民获得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与可及性,巩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将村卫生室建设纳入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改善乡村医生执业条件;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补偿和保障政策;强化管理和指导,健全培养培训制度,明确乡村医生职责,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实施范围及对象

  

  抚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村卫生室;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在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及执业助理医师。

  

  三、机构设置管理及人员管理

  

  (一)村卫生室设置。

  

  1. 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抚顺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抚顺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十二五”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卫生室。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服务人口较多或服务面积较大的行政村酌情增设,增设人口比例不低于每千人口比一,服务人口较少或服务半径不超过1公里的村卫生室可合并设立。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转为社区建制的乡村及开展城镇化建设的开发区等不再重复设置村卫生室。各县(区)要在2012年底前完成村卫生室规划工作。

  

  2. 村卫生室可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村民委员会或单位举办,经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其中,一体化村卫生室应以政府、村民委员会或单位举办为主,也可由乡镇卫生院领办。

  

  3. 村卫生室房屋可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村集体支持及社会捐助等方式建设。一体化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应达到80平方米以上,设有诊室、 处置室、治疗室(观察室)、预防接种室、妇幼保健室、药房、消毒室,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其中治疗室、处置室、妇幼保健室、预防接种室、药房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诊室、观察区域不少于12㎡,消毒室不少于4㎡,每观察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除按国家建设标准配备35种基本诊疗设备外,村卫生室还应配备必要的通讯和交通工具。

  

  政府支持建设的一体化村卫生室产权归县区政府或村集体所有,政府配备给村卫生室的各项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统一建账管理。

  

  4. 推动农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将其纳入全市卫生信息化建设规划和管理范围。市卫生行政部门设计统一卫生信息软件,县区按市卫生信息化建设要求,由村卫生室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加快建立乡村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借助信息技术对乡村医生服务行为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管理和绩效考核。

  

  (二)乡村医生职责及村卫生室人员配备和管理。

  

  1. 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具体职责是: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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