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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2]52号
【颁布时间】 2012-06-18
【实施时间】 2012-06-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4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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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统一绩效考核。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抚政发〔2011〕10号)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财政补助标准,制定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围绕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岗位责任和群众满意度等内容,定期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开展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执业人员动态调整和收入分配的依据。要建立乡村医生基本信息电子档案,记录乡村医生聘用、培训、考核、奖惩等情况。

  

  (五)健全培养培训制度,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结构。

  

  1. 开展乡村医生在岗培训。按照省卫生厅制定的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统一制定乡村医生年度培训计划。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为主,每年按比例组织乡村医生参加岗位培训,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00学时。强化乡村医生“三基”训练,采取岗位培训、临床进修、 集中培训和城乡对口支援等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乡镇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临床带教、例会等形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培训工作。依托农村卫生信息网络,大力开展乡村医生实用技能在线培训,促进适宜技术在村卫生室推广应用。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对所有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

  

  2. 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编制农村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根据乡村医生队伍发展需要,做好免费定向培养工作,及时为村卫生室补充服务人员。鼓励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大专以上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各县(区)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四、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建立合理补偿机制

  

  (一)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通过药品集中采购负责供应。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具体时间。按省市统一安排进度,各县区在辖区内每个行政村各确定1所乡村一体化管理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其他卫生室可暂缓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但应履行所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责。由县区卫生局组织乡镇卫生院考核其工作量后,按照购买服务的原则进行补偿。按省市安排时间,所有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二)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

  

  1.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进行补助。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进一步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内容,将40%以上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并根据考核结果及时拨付相应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2. 基本医疗服务补偿。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政策。一般诊疗项目按《关于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辽价发〔2011〕33号)有关规定执行,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含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药事服务成本)标准为5元/人次(含一个疗程),其中个人承担0.5元,新农合支付4.5元,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本地服务人口年人均10元。积极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改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3. 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要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定额补偿。可以按照服务人口数量或核定后的乡村医生人数制定补助标准,补助水平与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衔接。对于在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的补助,纳入乡镇卫生院的总体核算;对于在非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的补助标准,由县(区)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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