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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2]52号
【颁布时间】 2012-06-18
【实施时间】 2012-06-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4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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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原则上按照服务人口1‰比例配备,每所村卫生室至少应配备1名乡村医生,人口超过4000人的行政村卫生室人员配置不得超过4人。承担妇幼保健工作的村卫生室应适当配备女性从业人员。乡镇卫生院领办的村卫生室,按照服务人口0.5‰比例招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充实村卫生室技术力量。

  

  3. 乡村医生必须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可在辖区内各村卫生室之间对乡村医生进行合理调配,组织乡镇卫生院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具备执业资格、年龄在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的乡村医生中考核确定。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可不经考核直接进入村卫生室执业,身体健康者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凭证执业,定岗定职,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2012年底前乡村医生全部配置到位,实现乡村医生全覆盖。

  

  (三)乡村一体化管理。

  

  1. 组织管理。乡镇卫生院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下,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乡镇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

  

  2. 运行模式

  

  (1)乡镇卫生院领办的村卫生室,与乡镇卫生院实行一体化管理,无独立法人资格。

  

  (2)政府支持建设的村卫生室,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财产关系的前提下,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即:

  

  统一规划建设,按上级基层医疗机构规划统一建设。

  

  统一行政管理。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工作程序、规章制度、考评奖惩等实行统一管理。

  

  统一人员管理。乡镇卫生院负责聘用村卫生室的工作人员,并与乡村医生签订聘用合同。

  

  统一业务管理。乡镇卫生院负责村卫生室档案和乡村医生技术档案的建设和管理,村卫生室统一基本医疗的病例、处方笺、就诊登记、传染病登记等。统一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业务培训。

  

  统一财务管理。村卫生室健全各类账、册、卡、簿,做到核算准确、手续齐全、票据统一、收费标准统一,并定期接受乡镇卫生院的财务监督检查。

  

  统一药品管理。村卫生室所有药品、耗材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药品价格,并进行公示。

  

  统一工资管理。统一对人员实行绩效考核,确定工资标准。

  

  (3)其他力量举办的村卫生室,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由县(区)政府确定一体化管理内容。

  

  3. 进度安排。2013年底一体化村卫生室覆盖率达到各县区行政村总数的50%以上。2015年底一体化村卫生室覆盖全市所有乡村,覆盖率达到100%。

  

  (四)行政监督管理。

  

  1. 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根据乡村卫生机构功能定位,积极构建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服务机制。合理划分乡村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把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妇女及儿童保健、老年保健、预防接种、慢病管理、传染病防治、健康教育、重症精神病防治等劳务密集型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主要交给村卫生室承担。村卫生室不能提供的辅助检查等部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统一组织实施,将结果反馈给村卫生室并将信息记录于个人健康档案中。

  

  2. 规范财务管理。县(区)卫生、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各项经费使用的监管,规范村卫生室医疗服务项目、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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