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2]52号
【颁布时间】 2012-06-18
【实施时间】 2012-06-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4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

  

  要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的实施,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要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办法由县(区)政府结合实际制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完善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制定实施细则。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在本实施方案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医改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落实资金投入。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本地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财政扶持力度,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保障政策、开展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工作以及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切实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抚顺市卫生局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