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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2]165号
【颁布时间】 2012-06-18
【实施时间】 2012-06-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4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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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社会贡献度持续提高。农村信用社改革要坚持立足“三农”、服务城乡的市场定位不动摇,确保支农方向不变、支农力度不减、支农决心不动摇,充分发挥其支农主力军的作用。加大支持农牧业生产和产业化经营,特别是科技含量高、示范效应显著的农牧业科技项目,大力促进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发展。大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以信贷规模的持续增加促进农牧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和农村牧区经济结构的调整。

  

  三、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股份制改革

  

  坚持股份制改革方向、服务“三农”、稳定县域和保持机构体系完整性不动摇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在深化改革中不断巩固和扩大农村信用社的核心竞争力和整体优势。

  

  一是大力推进股权改造。各县(市)农村信用社积极实施股权改造规划,彻底清理、规范现有股本金,全面取消资格股,科学、合规引入企业法人和战略投资者入股农村信用社。

  

  二是稳步推进机构改制。积极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通过增资扩股、清收不良贷款、优质资产置换、财税扶持等措施,推动辖内农村信用社尽快达到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标准。

  

  三是加快推进农商行发展。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的农村信用社机构,要按照现代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有关要求,尽快完善合规和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推进流程改造,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做好风险管理的基础工作,提升核心竞争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继续强化对县域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加大对“三农”的有效资金投入,更好地支持和服务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

  

  四是积极推进股权改革新模式。要结合青海藏区、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机构的实际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积极探索以资本为纽带,各法人机构间互为参股的资本组合及股权改革模式。形成资本的优势互补,以切实增强欠发达地区农村信用社资本实力、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升其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水平。

  

  四、明确职能定位,全面提升农村信用社服务水平

  

  各农村信用社要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农业和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做好支农服务工作的自觉性、坚定性。发挥农村信用社立足基层、面向“三农”的优势,始终不渝地坚持主要为“三农”服务的办社办行宗旨,牢固树立大农业和现代农牧业的观念,把支农服务与改善经营有机结合起来,在促进“三农”、县域经济发展壮大和推进“三化同步”中实现自身又好又快发展。

  

  (一)切实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坚持“立足三农、服务城乡”的市场定位不动摇,以“强省富民”为目标,围绕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全省“四区两带一线”区域发展战略布局,加大信贷资金投入,支持“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农牧业比重较大的地区要重点支持主要农副产品的生产,设施农牧业发展和生态畜牧业推进。扶持培育专业生产大户扩大规模经营,引导种养业向产业化发展。农业区重点支持推动打造特色农牧业产业带,农业集约经营,广泛采用先进农业科技,发展“两高一优”农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城市郊区要重点围绕副食品供应,适当集中资金,重点扶持“菜篮子”工程。牧业地区要重点发展生态畜牧业,着力支持优势品牌农畜产品加工、销售。要在支持广大农牧户和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的同时,认真履行社会职责,为贫困农牧户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帮助其逐步实现脱贫致富。要加强信贷支农工作的计划指导,加强资金余缺调剂,确保涉农贷款的增幅、增量、占比逐年提升。

  

  (二)进一步拓宽金融服务领域。充分发挥机构网点多、基层信息灵的优势,在做好日常性金融服务的同时,为广大农牧民提供多样化、综合性的服务。以建设高原特色青海特点现代农牧业为方向,促进提高农牧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产业化经营水平,尽可能为农牧民提供市场购销信息,帮助疏通渠道,发挥农村信用社联系农牧民金融纽带作用,支持农牧民广泛参与专业合作社扩大生产。要积极开展金融、投资和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帮助农牧民理财。要积极支持以村镇建设、小城镇建设和水利为重点的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发展农村公用事业。要大力拓展中间业务,在缴费、保管、保险和资金委托业务等方面积极开展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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