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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2]165号
【颁布时间】 2012-06-18
【实施时间】 2012-06-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4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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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探索组建青海海西柴达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愿性、市场化、合规性的股份制改革为原则,以促进海西经济发展和“两区”建设为目标,由海西州政府所在地德令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为发起人,组建青海海西柴达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后适时对辖内乌兰、都兰、天峻县联社实行控股,采取并表形式进行管理。

  

  2、探索组建黄南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参照柴达木农村商业银行的组建方式,以黄南州政府所在地同仁县联社牵头组建黄南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在此基础上,对辖内尖扎、泽库、河南县联社实行控股,采取并表形式进行管理。

  

  (三)强化职责提升省联社管理和服务水平。

  

  省联社要进一步改进管理方式,突出服务职能,进一步拓展和完善服务平台,着力发挥全省农村信用社在干部管理、队伍建设、科技支撑、产品研发、制度创新、风险管控、教育培训等职能作用,积极支持和帮助各行社加快发展。

  

  强化以服务“三农”为导向的产品和服务创新,完善和统一科技信息、综合交流服务平台,实现全系统各行社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全面提升农村信用社系统的产品创新能力、金融服务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加强风险防控,把防范风险摆在经营管理的首位,按照审慎监管要求,制定高标准的风险控制指标,引导全员树立风险为本的经营理念,完善覆盖所有业务的风险防范制度。加快电子信息化建设步伐,全面提升防控风险的手段和能力。

  

  着力优化人员队伍结构。坚持“控制总量、优化结构、强化培训、提高素质”的原则,坚持内部选拔与外部引进并重,进一步拓宽干部选配和员工录用渠道,分层次开展干部员工培训,切实加强队伍建设。

  

  (四)坚持宗旨增强支农和服务县域功能。

  

  各县市行社要坚持服务“三农”、服务县域的经营方向,着力加大对“三农”、县域经济发展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努力加大信贷投入,优先支持小规模农业生产、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发展、优先支持农业结构调整、优先支持扩大农村消费,在强农惠农富农中持续发展壮大,实现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的共生共荣。要按照发展现代农业的需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当扩大信用贷款授信额度,拓宽信贷支持范围,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提高农户贷款满足率,推进全省农牧区经济结构调整。要立足自身优势,适应农村牧区金融需求特点,大力创新服务手段和业务品种,积极探索差异化、特色化发展道路,在提高自身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同时,增强对农村牧区金融服务功能。同时要积极增加机构网点,完善网点功能,扎实推进解决金融服务空白工作,不断扩展服务覆盖面和提高服务深度。

  

  (五)强化管理做实风险防控与化解。

  

  扎实做好达标升级工作,努力化解风险。坚持政府推动、多方参与、一社一策、强化督导,加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历史包袱,促进各项经营指标不断改善。由省金融办牵头,会同省财政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省农信联社等有关部门,督导、帮助历史包袱重、盈利能力差、资本实力不强的高风险社强化经营管理,加快风险化解。各州(地、市)和县级政府要加强财税扶持政策的研究和实施,通过采取适当方式注资、优质资产置换、清收不良贷款、推介引进优质股东等方式推动农村信用社达标升级,确保2013年底前高风险机构风险全面化解。

  

  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防范流动性风险。建立流动性风险指标分析预警体系,对各县级农村信用社的存贷款比例、不良贷款占比、资产流动性比率、备付金率、资本充足率、贷款集中度等加强实时监测,实现流动性风险预警工作常态化。

  

  强化内控机制,狠抓内控制度建设完善、教育培训、监督落实以及执行情况评估工作。大力推进基础工作标准化管理工作,加快“流程银行”建设,切实强化流程控制和岗位制约,防范案件风险。

  

  加强存量不良贷款处置,加大对新增贷款质量的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惩处机制,确保新增贷款不良率控制在3%以内。加大问责力度,强化责任追究。对形成风险、酿成案件、造成资产损失的,要依法严查重处。

  

  五、相关要求

  

  (一)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支持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重要性,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措施,同时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鼓励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到农村信用社开户、存款,积极引导各类财政性资金存入农村信用社。对农村信用社到金融服务空白乡镇设立网点,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对农村信用社增设新的服务机构确有用地需求的,根据实际情况列入规划安排。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增资扩股,支持和鼓励辖区内自然人、法人入股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确保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计划按时完成。有条件的地区,采取以优质资产或土地资产置换其不良资产等多种形式,帮助降低不良贷款率,提高资本充足率。加强农村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农村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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