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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2]165号
【颁布时间】 2012-06-18
【实施时间】 2012-06-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4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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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进一步探索融资担保方式,加大农村信用社对小微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积极总结和借鉴财政支农融资担保体系与农村信用社倍数放贷支农的有效方式,进一步做大财政支农融资担保规模,以撬动更多信贷资金,并将担保范围逐步延伸覆盖至小微企业,扩大财政资金和金融信贷的支农效应。

  

  4、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对交易费用的减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税、房管、土地等部门应进一步研究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措施,延续和扩大对注册登记费的减免力度,积极落实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涉农贷款税收激励政策,健全金融机构县域金融服务考核评价办法,引导县域金融机构强化农牧区信贷服务。

  

  5、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人才支持力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人才流动配置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才的基础性作用,逐步消除人才流动中的城乡、区域、所有制等限制,畅通人才流动渠道,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实现行业、产业,区域人才协调发展。要围绕发改、科技部门已建成的现有农牧区科技信息化服务平台,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完善金融科技信息服务,创新金融产品,改进服务模式,提升金融服务能力。

  

  六、完善组织保障,增强促进改革发展的合力

  

  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创建金融安全区的职责,充分认识金融风险的突发性、联动性、系统性,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化解与处置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突发金融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为农村信用社创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帮助农村信用社化解历史包袱、改善资产质量、增强抗风险能力。省联社作为省政府授权的全省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的协调与服务,重点加强审计稽核、it系统和产品创新能力建设,在信息系统建设、产品研发、资金融通、清算结算、员工培训、政策咨询等方面增加投入,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实现管理与风险的有机统一。

  

  
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快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要求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改造的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农村信用社发展,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能力,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精神和“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坚持以股份制改革为方向,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提升农村牧区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支农力度为目标,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营管理,使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产权明晰、治理完善、内控严密、效益良好、服务高效的现代股份制金融企业,为促进青海“金融三区”建设,推动“四个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股份制改革方向的原则。以股份制改革为方向,以市场经济规则为基础,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机制,着力推动农村信用社向现代农村金融企业迈进。

  

  (二)坚持服务“三农”的原则。始终坚持“立足三农,服务城乡”的宗旨,确保支农方向不变,支农力度不减,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产品,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支持农牧民增加收入,支持农村牧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地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坚持稳定县域的原则。稳定县(市)级机构法人地位,根据各县(市)机构经营规模、资产质量、管理水平以及当地经济社会总体发展情况,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建立与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水平相适应的科学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

  

  (四)坚持保持机构体系完整的原则。保持机构体系完整,省联社作为省政府授权的全省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差别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的协调与服务,通过重点加强审计稽核、it系统和产品创新等能力建设,不断提高为县级行社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强化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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