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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1〕16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2〕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一)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1.围绕食品、药品、化妆品、农资、建材、机电、汽车配件、卷烟等重点商品以及著作权、商标、专利等领域的突出问题,确定阶段工作目标,定期开展专项整治,继续保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高压态势。要严格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切实加强市场巡查和产品抽查抽检,对发现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线索追根溯源,深挖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络,依法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的“黑作坊”、“黑窝点”。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农委、林业局、商务局、文广新局、工商局、质监局、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烟草局。 2.大力整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商品信息,严厉打击互联网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依法提请吊销严重违法违规网站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注销网站备案,规范网络交易和经营秩序。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公安局、农委、商务局、文广新局、工商局、知识产权局、畜牧局、烟草局、市委宣传部。 3.创新监管手段,完善重点产品追溯制度,推动落实生产经营企业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质量承诺制度。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把产品质量关;督促市场开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引导和督促商户规范经营。 责任单位:市农委、商务局、文广新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 (二)进一步强化刑事司法打击 1.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要及时立案侦查,明确查办责任主体和办理时限;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等直接损害群众切身利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定期开展集中打击行动。发掘相关案件线索,深挖犯罪组织者、策划者和生产加工窝点,摧毁其产供销产业链条。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2.依法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职责,对重点案件做好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等工作。 责任单位:市检察院。 (三)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1.发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牵头单位作用,切实负起责任,建立执法协作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统筹协调。 牵头单位:市检察院。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商务局、农委、林业局、文广新局、市工商局、质监局、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烟草局、市法院。 2.督促推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尽快明确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牵头单位,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案件咨询等制度,及时会商复杂、疑难案件,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的问题。责任单位:市检察院。 3.按照国家部署,2013年年底前分批建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牵头单位:市检察院。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商务局、农委、林业局、文广新局、工商局、质监局、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烟草局、市法院。 4.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情况,并按规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协助公安部门开展检验、鉴定、认定等;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共享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