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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补偿制度。 水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尽快建立以矿产资源开发单位为重点的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加大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力度,遏制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的发生。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或水域并转变原用途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等效替代原则进行补偿。 (四)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要明确财政对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奖补办法,明确工程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强化管护主体责任和水务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职责,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社会化改革进程。2012年底前,要建立健全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快推进小型水库、中小河流、提排泵站等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改革,2013年年底前,各县(市、区)要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逐项落实管护经费,确保工程的安全和持续效益的发挥。 (五)完善大中型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机制。 巩固深化国有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成果,建立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分级管理体制机制。按“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尽快落实核准的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年度维修养护经费,2013年年底前按已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标准,足额落实维修养护经费。推进实施管养分离的具体方案,逐步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切实提高养护水平。 (六)继续深化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项目法人招标制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全面落实施工图文件审查制度。建立健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能力建设,确保有效监督。 (七)推进实施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深化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施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建立事权明晰、分工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水资源管理工作机制。加强水资源管理、节水管理和水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八)健全城乡水价形成机制。建立充分体现我市水资源紧缺状况,以节水和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机制,加大水价改革力度。合理调整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价格,逐步推行阶梯价格制度。按照促进节约用水、减轻农业用水支出、保障农业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大力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五、保障水利建设与管理的资金投入 (一)保障公共财政优先投入水利。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对水利发展的主导和保障作用,切实把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各级财政对水利的投入总量和增幅要大幅度提高。从今年起,各级预算内固定资产的投资用于水利建设的比重应逐年明显增加。要大幅度增加各类财政水利专项资金,大幅度增加对水利规划及前期工作的投入。市、县本级财力当年超收部分优先向水利倾斜。同时,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今后10年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一倍。要用补贴资金支持等办法,引导村民自愿筹资筹劳,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积极性,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 (二)严格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政策。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国家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的要求,从2011年7月1日起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足额计提10%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出项目由市、县(市、区)水务部门根据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提出,专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维护。 (三)落实水利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办法。各级财政、发展改革、水务部门要按照中央、省出台的水利建设基金政策,依据本级水利建设的实际,尽快落实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征收渠道、征收比例、使用范围和管理要求,切实把中央关于完善水利建设基金政策落实好。 (四)发挥水利投融资机构的作用。要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充分发挥水利投融资机构的作用。整合利用国有资产、资源、资金、资本等生产要素,将符合条件的“四资”注入水利投融资机构;将政府投资建设、有经营性收入的水利基础设施等优质资产注入水利投融资机构,壮大规模,增强信用,增加经营性资产比重,有效利用信贷和货币市场进行多元化融资。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水利建设的需要,组建本级的水利投融资公司,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增加水利建设的投入。财政、水务部门要抓紧研究准公益性水利建设项目法人承贷、财政贴息的办法,确定财政贴息的规模、期限和贴息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