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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2]93号
【颁布时间】 2012-08-01
【实施时间】 2012-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6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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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专家机构

  市核与辐射事故专家组由市环保局牵头组建,由核安全、辐射与防护、电力工程、环境保护、放射医学、气象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有关工作,并与本市其他专家机构建立联络机制。在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按照市核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提供必要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2.4 市核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职责

  2.4.1 市核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指示,组织指挥相关力量应对处置核与辐射事故;根据事态发展启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报请市应急委批准发布ⅰ、ⅱ级应急响应命令;宣布启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发布、ⅳ级应急响应命令;组织召开市核应急指挥部成员联席会议;督促、检查、指导全市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决定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4.2 市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市核应急指挥部关于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指示;为市核应急指挥部启动和终止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提出对策建议;承担市核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5 市核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对我市和涉及我市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进行宣传报道。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物资储备综合管理;积极争取和安排处置核与辐射事故所需建设资金,组织协调相关物资的生产和供应;加强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市场物价监督检查,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3)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电力生产和供应,组织电力企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加强对电力设施的抢修和维护,保障电网正常运行;加强协调,保障信息通畅,组织通讯部门制定和启动相关预案;保证有关应急物资、紧急医药用品的生产能力和储备,根据应急需求负责组织企业迅速投入生产。

  (4)市商务委: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会同市农委做好蔬菜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监测,做好市场调控。

  (5)市公安局: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对丢失和被盗的放射源进行追缴;负责维护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现场秩序,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保护人员、救灾物资安全,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维持疏导交通和制定道路管制方案。

  (6)市监察局:负责督促、检查各部门相关负责人在处置核与辐射事故过程中到岗到位、执行命令、工作效能等情况;依法追究违纪人员责任。

  (7)市民政局: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群众安置情况的统计、上报,并保障其基本生活。

  (8)市财政局: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抢险救灾资金和灾民生产、生活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资金的保障;会同市民政局、市应急办做好救灾资金的分配、拨付、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向中央财政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9)市建设交通委:负责保障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城市供热、供气等设施的正常运行;负责协调我市车辆和穿越核与辐射污染区途经我市的车辆的监测,并对所载的物品进行分析;指导供热、供气等设施的抢修。

  (10)市农委:协调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对可能受到核与辐射污染的农副产品等进行监测,对受到污染的农副产品组织力量妥善处理,协调有关部门对受到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

  (11)市水务局:负责保障城市供水、排水等水务设施正常运行,负责协调对可能受到核与辐射污染的水进行检测。

  (12)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受到核辐射、核污染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对公众受到的核与辐射污染所致剂量进行检测和调查;负责对应急现场人员进行内、外照射检测;负责灾后卫生防疫,防止重大疫情的传播及蔓延。

  (13)市国资委:负责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市属国有大型企业做好相关应急物资的生产、调度工作。

  (14)市环保局:负责开展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对放射源事故造成的放射性污染进行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级定性;负责对重大、较大和一般核与辐射事故的响应和监测;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传达市核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命令;承担市核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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