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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2]93号
【颁布时间】 2012-08-01
【实施时间】 2012-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6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4.2.3 市核应急指挥部要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措施,对核与辐射事故实施先期处置,掌控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市应急委报送现场动态信息。当事故发展态势或次生事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市核应急指挥部应向市应急委提出提高响应等级的建议。

  4.3 分级响应

  本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两级:特别重大、重大核与辐射事故为同一响应等级,较大、一般核与辐射事故为同一响应等级。

  4.3.1 特别重大、重大核与辐射事故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核与辐射事故时,市核应急指挥部报请市应急委同时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统一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即调动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及时赶到事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全力以赴,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根据市领导的要求和指示,市应急办及时将核与辐射事故及处置情况报告国务院,必要时,请求国家有关部门给予支援。

  4.3.2 较大、一般核与辐射事故响应

  发生较大、一般核与辐射事故时,市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态发展,报请市核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进行事故评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全力以赴,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4.3.3 响应等级调整

  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在专家的指导下,适时提高响应等级,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当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响应等级视情况相应提高。

  4.4 外省市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影响本市的响应

  外省市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可能影响本市的,市核应急指挥部要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应急监测,密切监控本市环境的受污染情况,组织专家组分析事故的发展趋势,有关监测结果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必要时,向市应急委提出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和相关应急处置建议。

  根据事态的发展,对事发地省市进入我市辖区内的人员、食品、车辆、船只等密切监控,必要时开展监测工作。

  4.5 人员防护

  4.5.1 市卫生等部门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提出相关技术标准,做好个人剂量监测,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应急人员所受的外照射和内照射剂量。

  4.5.2 发生核与辐射事故并危及公众安全时,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搞好公众安全防护,必要时采取隐蔽和撤离等措施,确保核与辐射事故对公众的影响程度降到最低。

  4.6 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核与辐射事故处置结束后,由市核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估和鉴定,确定事故已得到控制,报市应急委批准后,终止应急响应;较大、一般核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终止,由市核应急指挥部决定并公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相关区县人民政府以及民政等部门具体负责各项善后处置工作,搞好人员安置与补偿,及时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5.2 调查评估

  应急结束后,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核与辐射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将调查评估报告报市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市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汇总后,向市应急委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5.3 信息发布

  5.3.1市政府新闻办搞好核与辐射事故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3.2 市核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型和影响程度,组织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公告,按照程序向社会发布。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1.1 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的统一协调下,市通信局要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对处置核与辐射事故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6.1.2 紧急情况下,要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手机短信等发布预警和引导信息,及时疏导现场人员。

  6.2 应急队伍保障

  6.2.1 市核应急指挥部组织成立核与辐射专业应急救援队,作为处置核与辐射事故的基本力量。救援队由环保、卫生、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组成,主要负责本市辖区内核与辐射事故的环境监测和应急救援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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