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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5)市应急办:负责向市领导汇报核与辐射事故处置情况,协调跨部门、跨区县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市核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参与跨省市的核与辐射事故协调工作。 (16)市人防办:负责组织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人防应急响应,根据指示及时发布警报信号;维护、开启和封闭人防工程,为因灾疏散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收拢人防医疗救护队伍,参加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 (17)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对放射源企业的安全监管和排查;参与核与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评估工作。 (18)市海洋局:负责对辖区内海域可能受到的核污染进行监测,及时向市核应急指挥部提供海域受到核污染影响的信息。 (19)市交通港口局:负责协调我市内河辖区对穿越核与辐射污染区的船只进行监测,对所载的物品进行分析。 (20)市气象局:负责开展实时气象监控,及时向市核应急指挥部提供气象研判信息,预报、预测核与辐射对城市及其人群的影响。 (21)武警天津总队:负责组织防化分队对核与辐射污染物进行现场处置,对污染地面、墙面和物品等进行清污、洗消。 (22)市公安消防局:配合有关部门参与核与辐射事故现场处置工作。 (23)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入境人员、货物、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邮包等进行核与辐射监测。 3 预警与预防 3.1 监测预报 3.1.1 市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核与辐射事故的预警工作,做好空气、水、沉降物和土壤的监测工作,对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污染范围进行研判分析。 3.1.2 市环保局加大核与辐射监管力度,积极推进核与辐射事故预警监测站点建设,加大投入进行正规化、信息化和应急常态化建设。 3.1.3 各部门应加强对核与辐射事故可能引发的、涉及敏感地区的以及衍生、次生的社会事件的预测和控制,并及时向市核应急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 3.1.4 建立并加强与周边省市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监测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核与辐射事故监测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2 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预警级别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核与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市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相关监测信息,对可能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及时进行预警,按要求落实预警的工作,根据市核应急指挥部授权发布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或其他方式进行。 3.2.3 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其中,涉及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由市核应急指挥部报请市应急委批准。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报告,或向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类型,事发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伤亡情况,造成危害程度及危险隐患,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4.1.2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在接到核与辐射事故报警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准备。市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汇总和核实相关事故信息,对发生的重大核与辐射事故,在接报后1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口头报告,在2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书面报告;对发生的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或特殊情况,须立即报告。 4.1.3 市环保局应与本市有关部门以及周边省市环保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协调机制,及时整合核与辐射事故有关信息,实现信息实时共享。一旦发生事故,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4.2 先期处置 4.2.1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迅速报告事态发展趋势与处置情况。 4.2.2 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处置规程,控制事态发展并向市核应急指挥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