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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2]93号
【颁布时间】 2012-08-01
【实施时间】 2012-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6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15)市应急办:负责向市领导汇报核与辐射事故处置情况,协调跨部门、跨区县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市核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参与跨省市的核与辐射事故协调工作。

  (16)市人防办:负责组织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人防应急响应,根据指示及时发布警报信号;维护、开启和封闭人防工程,为因灾疏散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收拢人防医疗救护队伍,参加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

  (17)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对放射源企业的安全监管和排查;参与核与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评估工作。

  (18)市海洋局:负责对辖区内海域可能受到的核污染进行监测,及时向市核应急指挥部提供海域受到核污染影响的信息。

  (19)市交通港口局:负责协调我市内河辖区对穿越核与辐射污染区的船只进行监测,对所载的物品进行分析。

  (20)市气象局:负责开展实时气象监控,及时向市核应急指挥部提供气象研判信息,预报、预测核与辐射对城市及其人群的影响。

  (21)武警天津总队:负责组织防化分队对核与辐射污染物进行现场处置,对污染地面、墙面和物品等进行清污、洗消。

  (22)市公安消防局:配合有关部门参与核与辐射事故现场处置工作。

  (23)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入境人员、货物、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邮包等进行核与辐射监测。

3 预警与预防


  3.1 监测预报

  3.1.1 市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核与辐射事故的预警工作,做好空气、水、沉降物和土壤的监测工作,对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污染范围进行研判分析。

  3.1.2 市环保局加大核与辐射监管力度,积极推进核与辐射事故预警监测站点建设,加大投入进行正规化、信息化和应急常态化建设。

  3.1.3 各部门应加强对核与辐射事故可能引发的、涉及敏感地区的以及衍生、次生的社会事件的预测和控制,并及时向市核应急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

  3.1.4 建立并加强与周边省市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监测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评估,提高核与辐射事故监测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2 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预警级别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市核与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市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相关监测信息,对可能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及时进行预警,按要求落实预警的工作,根据市核应急指挥部授权发布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或其他方式进行。

  3.2.3 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核与辐射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对预警级别作出调整。其中,涉及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由市核应急指挥部报请市应急委批准。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报告,或向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类型,事发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伤亡情况,造成危害程度及危险隐患,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4.1.2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机构在接到核与辐射事故报警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准备。市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汇总和核实相关事故信息,对发生的重大核与辐射事故,在接报后1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口头报告,在2小时内分别向市委、市政府书面报告;对发生的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或特殊情况,须立即报告。

  4.1.3 市环保局应与本市有关部门以及周边省市环保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协调机制,及时整合核与辐射事故有关信息,实现信息实时共享。一旦发生事故,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4.2 先期处置

  4.2.1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措施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并迅速报告事态发展趋势与处置情况。

  4.2.2 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处置规程,控制事态发展并向市核应急指挥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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