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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2]93号
【颁布时间】 2012-08-01
【实施时间】 2012-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6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6.2.2 强化现有的核与辐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积极采取措施将核与辐射相关工作人员纳入现有的应急救援体系。

  6.2.3 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必要时协助实施应急处置。

  6.3 交通运输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经市核应急指挥部同意,由市公安局及时对周边路段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6.4 医疗卫生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市卫生局要迅速组织医疗人员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治;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专科医院进行专业救治。

  6.5 治安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市公安局组织警力实施现场治安警戒;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协助公安部门搞好治安保障。

  6.6 物资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分级管理原则和各自职责,组织协调相关应急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

  6.7 经费保障

  核与辐射事故常态管理所需的经费,由市环保局向市财政局申请列入年度预算;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市财政按照有关预案和规定予以安排。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市人民政府组织核与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的主要依据。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变化,应急管理工作中发现新情况和新问题,市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出修订完善本预案的建议。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参照本预案,根据各自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者单位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7.2 宣传教育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积极组织和指导全社会开展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防护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企事业单位、市民群众对核与辐射事故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核与辐射事故的发生。

  7.3 培训与演练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核与辐射事故防护知识及自救互救技能培训,提高核与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和水平,努力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市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其他部门适时开展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做好实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确保一旦发生核与辐射事故,能迅速进入应急状态。

  7.4 监督检查

  市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到位。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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