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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587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369AU章 商船(安全)(领港员登船与离船安排)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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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使用领港员梯的人在爬高不少于1.5米而又不多于9米后可安全和方便地进入船舶;及
  
  (d)有以下情况─
  
  (i)如属在1994年1月1日前安装的梯,则须避开船型尖瘦的部位,以及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位于船长度中点;
  
  (ii)如属在1994年1月1日或之后安装的梯,则须在船体长度平行的部分以内,以及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位于船舯的半长部分。
  
  第369AU章 第7条领港员梯的踏板及边绳
  
  (1)领港员梯的踏板须─
  
  (a)以木、橡木、榆木或柚木或其他硬木或其他有同等强度、硬度和耐用性的材料制造,而最低4级可用橡胶制成;
  
  (b)以整块的材料制造,如属木踏板,则不得有节疤;
  
  (c)具有有效防滑表面;
  
  (d)不小于480毫米长、115毫米阔和25毫米厚,不包括任何防滑装置或槽沟;
  
  (e)每块之间距离相等,不小于300毫米,也不大于380毫米;及
  
  (f)予以稳固,使每块均保持水平状况:
  
  但─
  
  (i)任何领港员梯上不得有多于2块其稳固在位的方法不同于该梯原构造所用方法的替代踏板,如此稳固的任何踏板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由以该领港员梯原构造所用方法稳固在位的踏板替代;及
  
  (ii)凡任何替代踏板是用踏板边上开槽口的方法稳固在领港员梯边绳上,此等槽口须开在踏板较长的边上。(2)领港员梯的边绳须─
  
  (a)每边由2根绳组成,直径不小于18毫米,并且─
  
  (i)如属在1994年1月1日前安装的领港员梯的边绳,则须用马尼拉麻制成;
  
  (ii)如属在1994年1月1日或之后安装的领港员梯的边绳,则须用马尼拉麻或其他同等强度、耐用性和抓握度的材料制成,以及须有防剥蚀的保护,并使处长满意;(b)无任何其他材料覆盖;及
  
  (c)在最高一级踏板以下连续而无接头。
  
  第369AU章 第8条领港员梯的撑挡
  
  (1)须提供挡,其间隔须可防止领港员梯扭曲,该等挡须─
  
  (a)不少于1.8米而又不多于2米长;
  
  (b)以木、橡木、榆木或柚木或其他硬木或其他有同等强度、硬度和耐用性的材料制造;及
  
  (c)以整块的材料制造,如属木挡,则不得有节疤。(2)领港员梯的最低一级挡须在从领港员梯底部上数的第五级踏板上,而在每二级挡之间不得多于9块踏板。
  
  第369AU章 第9条对1994年1月1日前安装的领港员梯的规定
  
  在1994年1月1日前安装的单一段领港员梯,须能从进入船舶点到达水面,并须就船舶的装载及纵倾的所有情况提供适当的保留长度。
  
  第369AU章 第10条对1994年1月1日或之后安装的领港员梯的规定
  
  (1)在1994年1月1日或之后安装的单一段领港员梯,须能从进入或离开船舶点到达水面,并须就以下各项提供适当的保留长度─
  
  (a)船舶的装载及纵倾的所有情况;及
  
  (b)不利横倾15°。(2)与1994年1月1日或之后安装的领港员梯有关而使用的牢固的系固点、卸扣和安全索的强度,须至少与领港员梯边绳的强度相同。
  
  第369AU章 第11条与领港员梯有关的规定
  
  (1)凡有任何与舷梯一起使用的领港员梯,则领港员梯须紧接舷梯的下端平台而安装,以使领港员梯上端延伸到高出舷梯下端平台不少于2米。
  
  (2)凡在舷梯下端平台装有地板门以供到达及离开领港员梯─
  
  (a)孔口不得小于750毫米乘750毫米;
  
  (b)下端平台的后边部分,亦须装有栏栅;及
  
  (c)领港员梯须延伸到下端平台扶手的高度以上。
  
  第369AU章 第12条对舷梯的规定
  
  (1)任何舷梯的位置及稳固方法,须使该舷梯在与领港员梯一起使用作登船或离船之用时─
  
  (a)舷梯须引向船尾;及
  
  (b)舷梯吊索就船舶的摇晃而由绞辘拉近舷部。(2)在1994年1月1日前安装的舷梯的下端,须牢固地靠在船舷,以及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靠近船长度中点。
  
  (3)在1994年1月1日或之后安装的舷梯须避开所有排水孔,而该等梯的下端须牢固地靠在船体长度的平行部分以内的船舷,以及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靠近船舯。
  
  第369AU章 第13条从领港员梯的通道
  
  (1)须提供设施确保任何人在领港员梯顶部或任何舷梯顶部或依据第4(1)(i)(ii)条提供的其他装置顶部和船舶甲板之间登船或离船的安全方便的通道。
  
  (2)第(1)款所提述的通道─
  
  (a)如是藉栏杆或舷墙上的门,则须设置适当的扶手;及
  
  (b)如是藉舷墙梯,则─
  
  (i)舷墙梯须稳固地附装在舷墙栏杆或登船平台上;
  
  (ii)船舶每舷登船或离船的位置须安装2个扶手柱,扶手柱相隔不得小于0.70米亦不得大于0.80米;
  
  (iii)每个扶手柱─
  
  (A)须在其底部或附近以及较高的地方固定地稳固在船舶结构上;
  
  (B)延伸到高出舷墙顶不少于1.20米;及
  
  (C)如属1994年1月1日前安装的梯,则直径不得小于40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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