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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587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第369AU章 商船(安全)(领港员登船与离船安排)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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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属1994年1月1日或之后安装的梯,则直径不得小于32毫米;及(iv)扶手柱或栏杆不得附装在舷墙梯上。
  
  第369AU章 第14条升降器的一般规定
  
  第III部
  
  升降器
  
  (1)如提供升降器,船东须确保升降器及其辅助设备─
  
  (a)属处长已批准或可接受的类型;
  
  (b)设计和构造须确保任何人能安全地登船和离船,包括安全地从升降器到达甲板和安全从甲板到达升降器;及
  
  (c)只供领港员登船和离船以及职员及其他人在船舶抵达或离开港口时登船和离船之用。(2)升降器的位置须如下─
  
  (a)如属在1994年1月1日前装设的升降器,则须避开船型尖瘦的部位,以及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位于船长度中点;
  
  (b)如属在1994年1月1日或之后装设的升降器,则须在船体长度平行的部分以内,以及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位于船舯的半长部分,并避开所有排水孔。(3)升降器的操作负荷须为升降梯或升降平台的重量、在最低位置时吊索的重量以及升降器设计能载最多人数的重量的总和,每人的重量按150公斤计算。
  
  (4)在载有按照第(3)款决定的操作负荷的2.2倍负荷时,升降器须能升、降和停。
  
  (5)升降器的最大允许运载人数须清晰地、永久地标志在升降器上。
  
  (6)当升降器载有全操作负荷时,平均升降速度须如下─
  
  (a)如属在1994年1月1日前装设的升降器,则为每分钟15与30米之间;
  
  (b)如属在1994年1月1日或之后装设的升降器,则为每分钟15与21米之间。(7)从控制点的站立位置,操作者须能不间断地观察到升降器在最高和最低操作位置之间的情况。
  
  (8)船东及船长须确保─
  
  (a)就任何升降器而在船上备有一份经处长批准的制造厂家的保养手册,包括保养日志;及
  
  (b)升降器须按照保养手册而保持良好工作状态和得到保养。(9)升降器的保养和修理纪录须由负责其保养的高级船员记入保养日志内。
  
  (10)依据本条作出的任何批准均须以书面作出,并须指明该项批准的生效日期以及作出批准的条件(如有的话)。
  
  第369AU章 第15条升降器的构造
  
  (1)升降器须经构造,使其在按照第14(3)条决定的操作负荷下操作时,并在顾及所使用的材料、建造方法和它的工作性质后,每一部件均有适当的安全因数。
  
  (2)在选择升降器的建造材料时,须注意升降器将须在何情况下操作。
  
  (3)升降器须由下列主要部分组成─
  
  (a)一部机械动力绞车;
  
  (b)2根分开的吊索;
  
  (c)一道梯子,或如属在1994年1月1日或之后装设的升降器,则为一个平台,由以下2部分组成─
  
  (i)用于将任何人上下运输的硬质的上半部分;及
  
  (ii)柔软的下半部分,由一短段领港员梯组成,它能使任何人得以从小艇或附属船上,爬到梯子的硬质的上半部分,反之亦然。(4)从该梯子最高极限处到达甲板,须有进入船上的安全设施,反之亦然,并须藉有扶手栏杆稳固围护的平台直接到达。
  
  (5)与升降器的梯子部分有关连的电器装置,不得在高于25伏特的电压下操作。
  
  (6)升降器须稳固地附装在船舶的结构上,不得仅藉船舷栏杆而附装。
  
  (7)在不损害第(6)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
  
  (a)船舶的每舷须设置适当而牢固的附装点,用以安装轻便型升降器;及
  
  (b)轻便型升降器须配备有联锁装设,使升降器在未正确装设时不能运作。
  
  第369AU章 第16条对吊索的规定
  
  (1)升降器的吊索须─
  
  (a)以强度适当和在含盐气体中防锈的柔软纲丝绳制成;
  
  (b)稳固地附装在绞车绕索筒和梯子上,这些附装件须经得起不低于此等附装件负荷2.2倍的验证负荷;
  
  (c)互相保持足够的相对距离,以减少梯子扭转的可能性;及
  
  (d)有足够长度,以能适应在服务中相当可能遇到的各种干舷情况,并须在升降器降到最低位置时,至少保持在绞车绕索筒上尚绕有3圈。(2)须提供有效安排以确保吊索均匀地绕在绞车绕索筒上。
  
  (3)凡属在1994年1月1日或之后装设的升降器─
  
  (a)吊索须布置成在一根吊索断裂时,梯子或升降平台仍保持水平;
  
  (b)吊索的最小安全因数须取6,该因数是将破断应力除以材料的安全操作负荷而计算出;及
  
  (c)将吊索附装在绞车上的装置,须在吊索放完后仍能支持2.2倍操作负荷。
  
  第369AU章 第17条对绞车的规定
  
  (1)绞车的动力源须是电力、液力或气动的,而且─
  
  (a)如用气动系统,则须设置专用的供气,并有适当布置以控制它的素质;
  
  (b)如船舶从事运载易燃货物,则动力源须不会对船舶造成危害;及
  
  (c)所有动力源均须能在已安装此种装设的船舶相当可能经历的震动、湿度和温度变化的情况下,有效地运作。(2)绞车须包括一个制动器或其他效能不差于制动器的布置(例如妥为建造的蜗杆传动),而该制动器或其他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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