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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587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第369AU章 商船(安全)(领港员登船与离船安排)规例

[接上页]

  (a)能在失去动力时支持操作负荷;及
  
  (b)能在使用手动装置时支持操作负荷。(3)须提供有效的手动装置,在失去动力时使所载的人以合理速度下降或恢复原位。
  
  (4)供人手操作用的曲柄摇把须布置为在使用时,动力供应自动截断。
  
  第369AU章 第18条梯子或平台部分
  
  (1)梯子的硬质部分长度须不短于2.50米,并须装有设备使其在升高或降低时,所承载的人能保持于安全位置,此等部分须符合下述规定─
  
  (a)须设置安全和易于进入和离开第15(3)(c)条所提述平台的足够数量的踏板;
  
  (b)须设置在所有情况下,包括在最高和最低温度时,均能使用的安全栏杆,同时须有防滑踏板;
  
  (c)在下端设置不小于1.80米长的挡一个,挡的两端须有滚轴,使其在登船或离船整个使用期间在船舷上能自由滚动;
  
  (d)须设置一个有适当衬垫的有效护圈,该护圈须安装在支所承载的人的身体而不妨碍其活动的位置;及
  
  (e)在所承载的人、操作者和负责监督所承载的人登船或离船的高级船员间须设置适当的通讯设施。(2)设计作升降平台操作的升降器,须有一个平台─
  
  (a)该平台的防滑表面的面积至小为750毫米乘750毫米,不包括地板上任何地板门的表面面积;
  
  (b)限制为按地板面积每平方米或其部分容纳一个人,而地板面积不包括任何地板门的面积;及
  
  (c)如平台设有地板门,则地板门面积至小须有750毫米乘750毫米,而其布置使领港员梯可通过地板门安装,而且延伸到平台以上,至扶手栏杆的高度。(3)在第(1)款提及的硬质部分以下,须有一段由8块踏板组成的软梯部分,其构造须使软梯部分的踏板─
  
  (a)以木、橡木、榆木或柚木或其他硬木或其他有同等强度、硬度和耐用性的材料制造,而在1994年1月1日前装设的升降器的软梯部分最低4级可用橡胶制成;
  
  (b)以整块的材料制造,如属木踏板,则不得有节疤;
  
  (c)具有有效防滑表面;
  
  (d)不小于480毫米长、115毫米阔和25毫米厚,不包括任何防滑装置或槽沟;
  
  (e)每块之间距离相等,不小于300毫米,也不大于380毫米;及
  
  (f)予以稳固,使每块均保持水平状况:
  
  但─
  
  (i)任何软梯部分不得有多于2块其稳固在位的方法不同于软梯部分原构造所用方法的替代踏板,如此稳固的任何踏板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以该软梯原构造所用方法稳固在位的踏板替代;凡任何替代踏板是用踏板边开槽口方法稳固在软梯边绳上,此等槽口须开在踏板较长的边上;及
  
  (ii)软梯的边绳须由2根绳索组成,而─
  
  (A)每边直径不小于18毫米;
  
  (B)用马尼拉麻制成,又或如属在1994年1月1日或之后装设的升降器的软梯,则须用其他有同等强度、耐用性和抓握度的材料制成,以及须有防剥蚀的保护,并使处长满意;
  
  (C)无任何其他材料覆盖;及
  
  (D)在踏板以下连续而无接头;及(iii)如属在1994年1月1日或之后装设的升降器,则软梯部分的顶须有适当附件将软梯稳固在硬质梯上。(4)软梯部分的踏板和硬质梯部分的踏板须处于同一垂直线上,有同一阔度、垂直间距,并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紧靠船舷,梯子的两部分的栏杆须尽可能靠近排齐。
  
  (5)如在升降位置的途中装有带状护舷材,则此等带状护舷材须修剪得足以容许升降器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紧靠船舷。
  
  第369AU章 第19条升降器的控制
  
  (1)升降器须安装自动安全装置,以供在梯子不能停时能截断动力供应,以避免吊索或升降器的任何其他部分受过度应力:
  
  但就气动操作的升降器而言,如压缩空气发动机的最大有效扭矩不会导致吊索或升降器的其他部分受过度应力,则可省去安全截断装置。
  
  (2)所有升降器的控制器均须包括一个紧急停止掣以截断动力供应,以及一个设于所承载的人易于触及的地方的紧急停止开关掣,以便他将动力截断。
  
  (3)升降器的绞车控制器须─
  
  (a)清晰地、永久地标志出以下各项─
  
  (i)如属在1994年1月1日前装设的升降器,则“Hoist”、“Stop”和“Lower”;
  
  (ii)如属在1994年1月1日或之后装设的升降器,则“Lift”、“Stop”和“Lower”;(b)与升降器操作方式一致;及
  
  (c)在松开时自动回到“Stop”的位置。
  
  第369AU章 第20条升降器的操作
  
  详列交互参照:
  
  6,7,8,9,10,11
  
  (1)船长须确保升降器的安装和使用均由船舶一位负责高级船员监督。
  
  (2)任何从事安装和操作升降器的人,均须就批准的手册所载的安装和操作程序接受指导,而设备则须在任何人登船或离船前经过测试。
  
  (3)船长须确保一道符合第6至11条的领港员梯─ 〈* 注─详列交互参照:第6,7,8,9,10,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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