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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第99号法律公告) (第369章第96、107及112A条) [1992年7月3日] (本为1992年第211号法律公告) 第369AT章 第1条释义 第I部 一般条文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水密”(watertight) 就任何结构而言,指能防止水在最高水头之下从任何方向穿过该结构而流,而水的最高水头是指船舶损毁时该结构可能须承受的水头,但就干舷甲板之下的结构而言,水头则至少高至干舷甲板; “分舱长度(LS)”(subdivision length (LS)) 指船舶处于最深分舱载重线时限制垂向浸水范围的一块或多于一块甲板或其下船舶部分的最大投影型长度; “分舱载重线”(subdivision load line) 指按照本规例用以决定船舶分舱的水线; “吃水(d)”(draught (d)) 就任何水线而言,指在船长度中点处从船型基线至所述水线间的垂直距离; “前端点”(forward terminal) 指分舱长度的前限点; “后端点”(aft terminal) 指分舱长度的后限点; “核证当局”(Certifying Authority) 具有《商船(安全)(货船构造及检验)(1984年9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给予该词的涵义; “部分载重线”(partial load line) 指空船吃水加上空船吃水与最深分舱载重线之间差值的60%; “船长度中点”(mid-length) 指船舶分舱长度的中点; “船宽(B)”(breadth (B)) 指在最深分舱载重线或其下的船舶最大型宽; “干舷甲板”(freeboard deck) 具有《商船(安全)(载重线)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给予该词的涵义; “最深分舱载重线”(deepest subdivision load line) 指相应于按照《商船(安全)(载重线)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为船舶勘定的夏季吃水的分舱载重线; “渗透率(m)”(permeability (m)) 就某一舱间而言,指该舱间浸水容积与浸没容积之比。 第369AT章 第2条适用范围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本规例适用于符合以下说明并在香港注册的任何可在海域航行的货船─ (a)分舱长度超逾100米,并且是在1992年2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及 (b)分舱长度界乎80米至100米,并且是在1998年7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 (1999年第99号法律公告)(2)本规例不适用于符合以下各项所指明的分舱及破舱稳定性规定的船舶─ (a)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 (b)《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规则》@(决议 MSC 4(48)及MSC 10(54)); (c)《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规则》**(决议 MSC 5(48)); (d)离岸供应船设计和建造指导性文件#(决议 A.469(XII)); (e)《特殊用途船安全规则》++(决议 A.534(13));或 (f)如属勘定为B-60或B-100干舷的散装货轮,则为《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第27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1978年议定书”乃“Protocol of 1978”之译名。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乃“Annex 1 to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 1973”之译名。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规则》”乃“International Bulk Chemical Code”之译名。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规则》”乃“International Gas Carrier Code”之译名。 #“离岸供应船设计和建造指导性文件”乃“Guidelines for the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Offshore Supple Vessels”之译名。 ++“《特殊用途船安全规则》”乃“Code of Safety for Special Purpose Ships”之译名。 “《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乃“1966 Load Line Convention”之译名。 第369AT章 第3条豁免 处长在他所指明的条款(如有的话)规限下,可豁免任何船舶或任何类的船舶,使本规例任何指明条文对其不适用。 第369AT章 第4条符合水密分舱的规定 第II部 水密分舱 (1)每艘船舶须以水密舱壁分隔为舱室,使船舶的分舱及破舱稳定性的标准,不低于按照附表计算的规定分舱指数“R”。 (2)凡任何船舶没有符合第(1)款的任何规定,该船舶的船东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00及监禁2年。 第369AT章 第5条稳定性资料 第III部 稳定性资料 (1)须向船长提供所需的可靠资料,该资料须使船长能通过迅速而简便的方法,就船舶在各种航行状况下的稳定性获得准确指引。此等资料须包括─ (a)最小营运稳心高度(GM)对吃水的关系曲线,该曲线保证《商船(安全)(载重线)规例》(第369章,附属法例)附表4第I部有关完整稳定性规定以及附表内的规定已予符合,亦可选择相应的最大许用重心高度(KG)对吃水的关系曲线,或与此等曲线之一相等者; (b)有关横贯浸水装置的操作说明;及 (c)为保持损毁后稳定性而需要的其他资料和辅助措施。(2)为指导掌管船舶的高级船员,航行驾驶台须有永久张贴的或随时备用的图则,该图则须清晰标明各层甲板及船舱的水密舱室的边界,舱室内的开口,开口的关闭设施与控制装置位置,以及用以校正由于浸水而倾斜的布置。此外,船东须提供载有上述资料的小册子以供船上高级船员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