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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颁布时间】 2012-08-01
【实施时间】 2012-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7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接上页]
(七)出厂检验报告书(复印件一式2份,需加盖公章);

  (八)药品说明书及包装、标签的式样(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除外)(一式2份);

  (九)除以下三种药品外,需提供最近一次《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和《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各一式2份,需加盖公章)。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

  2.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

  药品生产企业自行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的进口备案,第(二)项资料应当提交其《药品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经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转口的进口药品,需要同时提交从原产地到各转口地的全部购货合同、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等。

  依据:《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六、申请表格

  《进口药品报验单》可到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网站(www.nicpbp.org.cn)下载“药品进口报验程序”,由该程序自动生成软件,在电脑上操作完成电子申报。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药品监督局受理窗口受理材料;

  (二)审查材料的真实性;

  (三)审查全部资料无误后准予进口通关单审批的,发出《进口药品通关单》;对于有法律规定情形不应予以进口通关单审批的,发出《药品不予进口备案通知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受理后当日完成。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进口药品通关单》,一次性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获得《进口药品通关单》后方可向海关申报药品进口。

  依据:《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六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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