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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2]76号
【颁布时间】 2012-07-01
【实施时间】 201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77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继续组织开展"银龄行动",依托远程医疗平台为西部地区提供医疗援助;为本市农村老年人送医疗、送科技。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鼓励老年人根据自身特点,开展老年志愿服务活动,参与教育下一代、科技开发、信息服务以及维护社会治安、参与社区建设等社会公益活动,老年志愿者数量达到老年人口的10%以上。培育基层老年文化、教育、体育活动骨干。

  四、保障措施

  (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发展老龄事业的重要性,坚持政府在老龄事业发展中的主导地位,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把老龄事业放在社会建设的突出位置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在人员、经费等方面优先考虑、重点保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二)加大老龄事业公共财政投入。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龄工作实际,多渠道筹资,不断加大老龄事业投入,切实承担起"保基本"的责任。要把发展老龄事业作为基本公共服务的重点领域和重要民生工程,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形势和老龄事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加大彩票公益金用于发展老龄事业的比例。不断探索老龄事业资金投入的新模式,积极引导民营资本和国外资金投入老龄事业,逐步形成国家、社会、个人、境外资金等多元化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

  (三)健全老龄事业工作机制。市和区县老龄工作委员会要认真履行政府赋予的职责,搞好调查研究、统筹计划、宏观指导、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定期召开老龄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和联络员会议。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将老龄事业的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落实到本单位工作计划中,认真履行,形成合力,对老龄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协调解决涉及多部门的综合性问题,监督、检查有关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实施。

  规范老龄工作机构和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综合协调、督促检查作用。优化老龄工作队伍结构,加强业务培训和能力培养,提高整体素质。

  (四)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发展。按照市场化、社会化运作机制,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力量的能动性和较强的社会优势,通过构建服务组织和志愿者服务队伍、项目开发、发挥行业监管和群众监督的作用,为老年人提供社会化养老服务。

  (五)建立督查、评估和激励机制。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本规划要求,结合部门职责和当地实际,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或本地区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各有关部门提出分年度实施目标,将目标任务逐级分解,研究具体措施办法,逐级逐年逐步落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合有关部门定期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总结评估,及时发布规划执行情况的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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