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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响应程序。 进入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响应状态后,省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以及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省安委会办公室迅速通知省安委会相关领导和成员部门进入应急状态,通知有关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准备。 (2)迅速启动本部门本单位应急预案。 (3)立即启动本部门本单位应急值守机制,密切关注、追踪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4)建立通报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通报,及时向省安委会及其他成员单位通报相关信息。 (5)根据获知的事故现场态势、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本系统专家进行分析、会商,拟定应急措施;提出事故救援协调指挥方案,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提供本部门相关的应急方案、专家、队伍、物资等信息。 (6)向事故发生地设区市政府提出事故救援的指导意见。 (7)在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协调下,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的事故现场工作(督导)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 (8)省安委会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做好交通运输、通信、气象、物资、财政、环境保护、治安、人员疏散安置、应急装备、应急力量等方面的协调、支持工作。 (9)在省安委会办公室的协调、指挥下,调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组、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抢救。 (10)在省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及时向公众和媒体发布事故预警,组织公众疏散撤离、安置;向公众和媒体通报事故应急救援情况的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向,解释有关质询。 (11)需要时,省安委会办公室应从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采集与事故相关的化学品基本数据与信息,为应急决策和方案制定提供相应的信息支持。 (12)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省安委会应及时向国家应急指挥中心报送事故信息。 3信息处理。 (1)省、设区市安委会办公室要与事故发生地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保持通信联系,跟踪事故态势、应急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保证应急情况信息及时互通,为指挥机构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现场信息。 (2)省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向省安委会、省政府应急办通报事故信息,并根据需要,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协调相关支援工作。 (3)生产安全事故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者外国人时,省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通知省外办。 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由省安委会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三)指挥和协调。 省安委会办公室要根据事故灾难的具体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挥命令后,要立即派出有关专家和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要在事发地政府的协调指挥下,迅速实施先期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 进入应急状态后,省安委会办公室要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运用指挥决策系统,迅速对灾难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领导决策时参考。 省安委会办公室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下列指挥协调工作: 1就应急救援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提出建议,并组织落实各项决策。 2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派出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参与、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6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7协调有关部门对伤员进行医疗救助和医疗移送。 8协调有关单位对灾区人员进行疏散、转移。 9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10必要时按规定请有关单位派出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行动,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四)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当地政府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职工、群众和有关人员开展自救、互救行动,并通知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