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办函[2012]75号
【颁布时间】 2012-08-13
【实施时间】 2012-08-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0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接上页]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各方意见基础上,决定应急处置方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涉及跨设区市行政区域、跨领域的突发事故灾难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并组织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五)医疗卫生救助。

  

  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省卫生行政部门或省安委会办公室根据设区市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中心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指导医疗救治工作。

  

  事故灾难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组织开展现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六)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离开事故现场的程序和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负责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七)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特点,明确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2确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撤离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并指定部门负责实施。

  

  3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4组织开展群众的医疗防疫、疾病控制工作。

  

  5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八)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需要,设区市可向省安会办公室申请行政区域外社会力量支援,省安委会办公室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设区市政府组织有关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九)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适时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严重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政府有关部门。

  

  (十)新闻报道。

  

  省安委会办公室会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事故信息的发布。发生重大灾难事故后,发布预警信息要及时、准确、全面,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各有关地方和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迅速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新闻、组织报道。对可能产生国际或国内影响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要由省新闻办按规定及时组织对外报道。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十一)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省政府或省安委会批准,终止实施本预案,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本预案终止实施后,设区市政府要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对因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征用物资补偿及损坏征用物资的赔偿,协调保险公司及时按约理赔,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妥善安置、补偿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的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做好相关工作。

  

  (二)社会救助。

  

  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法做好境内外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受、管理、分配、使用和监督。

  

  (三)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派员开展对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的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总结。

  

  本预案终止实施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报告并报送设区市政府和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报送省安委会和有关部门。

  

  (五)事故信息资料的保全与事故调查。

  

  应急过程中,要尽量搜集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原始信息。保证应急和事故现场信息采集人员安全,对事故现场多方采集影像资料,为事故调查、总结应急经验保留一手资料。

  

  应急结束后,要立即采取措施保全事故证据、资料,对必须拆除、移动的事故现场设施,做好标记、保留影像图片。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