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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其他保障。 1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运输保障以事故发生地政府为主进行协调指挥,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铁路、民航、部队等系统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政府提供交通警戒支持,以保证及时调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装备和物资。 (2)发生重、特大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发生地设区市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并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3)交通管制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应急救援车辆要有专用标识,在执行任务时不受交通管制,并按照规定免交道路通行费。 2医疗卫生保障。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调度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 (2)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时,由事故发生地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必要时可以请求省卫生行政部门支援。 (3)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救援;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3治安保障。 (1)发生重大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地设区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和治安管理工作,并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影响范围内的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2)各级公安部门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4技术储备与保障。 (1)省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施设备资源,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2)应急状态下,气象部门要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应急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3)建立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化学品基础数据库,根据重大危险源的普查情况,利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和基本情况台账,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基本信息。 (4)利用已建立的数据库,掌握生产安全管理信息,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5)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等专项研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技术储备,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5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并做好负责应急救援的协调保障工作。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调用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增援,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保障。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时,须为参与人员提供完备的防护器材,保障参与人员的人身安全。原则上动员的社会力量要具备相关的危险化学品防护和应急知识与技能。 6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要规划和建立基本能够满足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的人员避难场所,并与公园、广场等空旷场所的基础设施改造相结合,建立健全维护、使用保障制度。 七、预案管理 (一)预案演练。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每年组织省相关部门进行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定期综合演练。 省安全监管局每年组织局内各部门进行两次以上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综合演练。 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本级政府及企业每年定期组织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综合演习,并于演习结束后向省安全监管局提交书面总结。 省属(含央企驻冀企业)生产经营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和企业应急预案每年组织定期应急综合演炼。 (二)预案修订。 省安委办每3年对本预案进行修订、评审。 当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人员、职责发生重大变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或其他需要修订本预案的情况发生时,由省安委办及时组织修订、评审。 本预案是指导各设区市、县(市、区)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基本框架。 (三)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单位结合本预案制定相关预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