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对现场采集、留有的所有现场证据、资料及技术档案,要登记造册、编号,并交由事故调查主管部门保存。移交证据须经办人签名确定,以备证据保全、查验和责任移交。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由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省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事故的调查与事故报告的拟定要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1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通信网络、信息传递网络,并负责维护管理网络系统,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通信联络、信息沟通的需要;加强特殊通信联系与信息交流设备的储备,以满足在特殊应急状态下通信和信息交流需要。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与省安委会办公室之间以移动式或卫星通信转播车为枢纽,实现事故现场与省指挥部的视频、音频、数据信息双向传递。若当地或长途通信干线中断,在抓紧抢修的同时,要尽快建立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保障应急指挥信息通畅。必要时,由省通信管理局负责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努力保障应急工作的指挥通信畅通。 2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全省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的信息数据库,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本地本部门和本单位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重要信息。 3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掌握本地本系统所有应急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通信联系方式,并制定备用方案。 (二)应急队伍保障。 企业要依法组建和完善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完善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和布局。 加强消防部队建设,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充分发挥军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援中的作用。 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主要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公安消防部队负责。 (三)应急专家保障。 省安全监管局建立相关专业专家库,完善专家管理和联系制度,确保应急需求时能迅速组成应急专家组,为事故应急提供相应技术支持。 (四)应急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及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在应急响应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服从调动,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 省安委会办公室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基地的建设和完善工作,建立完善共享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的紧急调用。各级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机构要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要掌握危险化学品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救援队伍要按规程配备必要的危险化学品应急装备。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保证必需救灾物资储备的基础上,实现救灾物资的动态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及时补充和更新。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有一定数量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保证应急物资的储备或生产、加工能力和技术的储备。 在应急状态下,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综合指挥机构负责协调跨设区市的物资调用;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的物资储备不能满足增援要求时,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协调物资调运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常备物资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负责;企业常备物资经费由企业负责,列入生产成本。必要时,县级以上政府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用社会物资。 (五)应急经费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单位(含事故单位的保险公司)支付,如事故单位(含事故单位的保险公司)无力支付的费用,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