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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3 工作要求 包括: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相关知识要求四项内容(见表1)。 表1 工作要求
工作要求是在对职业活动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的基础上,从知识和技能两个方面对从业人员完成各项具体工作所需职业能力的描述。它是技能标准的核心部分。 工作要求应根据职业活动范围的宽窄、工作责任的大小、工作难度的高低或技术复杂程度分等级进行编写。各等级应依次递进,高级别涵盖低级别的要求。 4.3.1 职业功能 从业人员所要实现的工作目标,或是本职业活动的主要方面(活动项目)。应根据职业的特点,按照工作领域、工作项目、工作程序、工作对象或工作成果等进行划分。具体要求为: 1)每个职业功能都应是:可就业的最小技能单元;从业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之一,定期出现;可独立进行培训和考核。 2)职业功能的划分标准要统一,通常情况下,每个等级的职业功能应不少于3个。 3)职业功能的规范表述形式是:“动词+宾语”,如“打制样板”;或“宾语+动词”,如“市场调查”、“发动机修理”;或“动词”,如“缝制”、“剪裁”。 4)通常情况下,职业功能在各技能等级中是一致的,在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的技能等级中,可增加“技术管理和培训”等内容。 4.3.2 工作内容 完成职业功能所应做的工作,是职业功能的细分。可按工作种类划分,也可以按照工作程序划分。具体要求为: 1)每个工作内容都应是:有清楚的开始和结尾;能观察到的具体工作单元;都会完成一项服务或产生一种结果。 2)通常情况下,每项职业功能应包含2个或2个以上的工作内容。 3)工作内容的规范表述形式与职业功能相同。 4.3.3 技能要求 完成每一项工作内容应达到的结果或应具备的能力,是工作内容的细分。具体要求为: 1)技能要求的内容应是从业人员自己可独立完成的,其描述应具有可操作性,对每一项技能应有具体的描述,能量化的一定要量化;对于不同技能等级中同一项工作或技能,应分别写出不同的具体要求,不可用“了解”、“掌握”、“熟悉”等词语或仅用程度副词来区分技能等级。 2)技能要求的规范表述形式为:“能(在……条件下)做(动词)……”,如:“能车削普通螺纹、英制螺纹”、“能根据服装原型的要求,测量人体的净体数据”、“能在1分钟之内输入60个英文字符,准确率达到90%”。 3)技能要求中涉及工具设备的使用时,不能单纯要求“能使用……工具或设备”,而应写明“能使用……工具或设备做……”。 4.3.4 相关知识要求 达到每项技能要求必备的知识。应列出完成职业活动所需掌握的技术理论、技术要求、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等知识点。相关知识要求与技能要求对应,应指向具体的知识点,而不是宽泛的知识领域。 4.4 比重表 包括:理论知识比重表和操作技能比重表两部分,应按理论知识比重表和操作技能比重表分别编写。其中,理论知识比重表应反映基础知识和各技能等级职业功能对应的相关知识要求在培训、考核中所占的比例(见表2);操作技能比重表应反映各技能等级职业功能对应的技能要求在培训、考核中所占的比例(见表3)。 表2 理论知识比重表
表3 操作技能比重表
5.编制程序 包括:技能标准立项和技能标准开发两部分,具体见《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工作流程图》(见附录f)。 5.1 技能标准立项 5.1.1 提出申请 每年第二季度或第四季度,技能标准开发承担单位〔行业或地方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简称部中心)提出技能标准开发(含修订,下同)申请。 5.1.2 技术审查 部中心对技能标准开发申请进行登记、汇总和技术审查,并将结果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简称部职业能力司)。 5.1.3 下发计划 经部职业能力司审核同意后,下发技能标准开发计划。 5.2 技能标准开发 5.2.1 成立专家工作组 技能标准开发承担单位根据技能标准开发计划组建专家工作组。 专家工作组可由7-15名专家组成,包括方法专家、内容专家和实际工作专家。方法专家由熟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和技能标准编制方法的专家担任;内容专家由长期从事该职业理论研究和教学工作的专家担任;实际工作专家由长期从事该职业活动的管理者或操作人员担任。实际工作专家应占专家工作组总人数的一半以上;专家工作组应确定组长和主笔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