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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 人社厅发[2012]72号
【颁布时间】 2012-08-09
【实施时间】 2012-08-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1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的通知

[接上页]
d.5 形体知觉:觉察物体、图画或图形资料中有关细部的能力。

  d.6 色觉:辨别颜色的能力。

  d.7 手指灵活性:迅速、准确、灵活地运用手指完成既定操作的能力。

  d.8 手臂灵活性:熟练、准确、稳定地运用手臂完成既定操作的能力。

  d.9 动作协调性:根据视觉信息协调眼、手、足及身体其它部位,迅速、准确、协调地做出反应,完成既定操作的能力。

  d.10 其他

  

  附录e

  
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条件

  


  e.1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技能:

  (1)经本职业五级/初级技能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e.2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技能:

  (1)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四级/中级技能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取得技工学校毕业证书;或取得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e.3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技能:

  (1)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或取得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具有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4)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1],并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e.4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本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取得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e.5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附录f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工作流程图(略)

  

  [1]须根据职业实际情况,确定本职业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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