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规财发[2012]96号
【颁布时间】 2012-08-07
【实施时间】 2012-08-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1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办规财发〔2012〕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

  为规范和加强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管理,保障采购质量和采购价格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参照本规范,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和公正廉洁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订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切实推动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

  

  
2012年8月7日

  


  
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管理,保障采购质量和采购价格合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甲类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大型医用设备甲类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

  

  第三条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由卫生部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级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配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均应当参加集中采购。配置包括新增购置、更新和以核心硬件更换为主的性能升级。

  

  第五条  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本规范适用于参加集中采购活动的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医疗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和供应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卫生部成立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卫生部分管部领导、规划财务司、直属机关党委、监察部驻卫生部监察局和集中采购工作机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分管部领导任组长。

  

  领导小组负责集中采购有关重大事项决策和相关事宜协调,对集中采购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八条  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建立和管理专家库,指导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提出工作建议报领导小组审议等。

  

  第九条  卫生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部直属单位作为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承担具体集中采购工作。

  

  第十条  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集中采购工作制度和内部监督机制,保障人力配备,提高工作人员专业水平,加强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教育。

  

第三章 当事人


  第十一条  当事人是指在集中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医疗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和供应商。

  

  第十二条  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是指受卫生部委托,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领导下,承担具体集中采购工作的机构。

  

  第十三条  集中采购工作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集中采购工作;

  

  (二)制订集中采购工作方案、实施程序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编制集中采购工作相关文件;

  

  (四)与医疗机构签订集中采购委托协议;

  

  (五)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招标协议;

  

  (六)组织医疗机构与供应商根据集中采购结果签订采购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七)协调和处理相关询问、质疑和投诉;

  

  (八)负责集中采购工作相关资料归档和保存;

  

  (九)承办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参加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应当取得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并具备采购资金准备到位、资金来源符合国家规定、基础设施条件满足装机要求等条件。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与集中采购工作机构签订采购委托协议,配合和监督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实施集中采购;

  

  (二)提交真实、完整、明确的采购需求计划、资金筹措和基础设施等情况;

  

  (三)依据集中采购结果,在规定时间内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但不得与供应商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牟取不正当利益;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