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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农办[2012]164号
【颁布时间】 2012-08-08
【实施时间】 2012-08-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5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报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通知

[接上页]


  三、具体要求

  

  (一)示范工程项目安排。第一,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12个粮食主产省,2013年存量资金安排用于示范工程项目(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含“节水增粮行动”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占土地治理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比例不低于50%;内蒙古自治区因生态建设任务较重,2013年存量资金安排用于示范工程项目(含“节水增粮行动”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占土地治理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比例不低于30%。第二,《千亿斤规划》涉及的山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等11个非粮食主产省(自治区、直辖市),2013年存量资金安排用于示范工程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占土地治理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比例不低于40%。第三,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13年存量资金安排用于示范工程项目的比例不作硬性要求,但鼓励其安排示范工程项目。此外,2013年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将主要安排用于示范工程项目。

  

  (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资金安排。2012年安排了切块内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的河北、内蒙古等15个省(自治区),应在2013年土地治理项目存量资金指标中优先安排2013年该项目续建所需的中央财政资金。同时,允许《千亿斤规划》涉及的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海南省、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根据自身实际,再申报2013年新立项的切块内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1个(项目建设期为2013-2014年,每个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指标为1000万元,其中2013年500万元)。

  

  (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资金安排。考虑到部分地区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内蒙古、浙江、宁波、福建、重庆、西藏、青海7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用于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的财政投资按不超过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30%的比例安排。河北省用于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的财政投资比例可略高于10%,高出部分专门用于坝上地区生态建设。北京市用于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的财政投资按不超过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50%的比例安排。山西省用于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的财政投资按不超过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20%的比例安排。

  

  (四)治理面积。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继续按照“统筹规划、集中连片、规模开发”的原则确定治理面积。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在2012年基础上作以下调整:第一,示范工程项目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1万亩、丘陵山区不低于5000亩;第二,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80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3000亩。平原地区或丘陵山区的示范工程项目和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如受自然条件限制,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可在同一小流域或同一灌区范围内选择面积相对较大的若干个地块作为一个项目区,但各地应避免地块过于分散。单个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区的治理面积,天然草场不低于5000亩、人工草场不低于1000亩,小流域治理和土地沙化治理各不低于5000亩。

  

  (五)投资标准。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的亩投资标准(含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乡村集体自筹资金、农民筹资和投劳折资,下同),在2012年投入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原则上平原地区应达到1090元、丘陵山区应达到1300元。在保证达到上述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有关要求,并超额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或统筹其他支农资金共同投入的前提下,允许相应提高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的亩投资标准。示范工程项目的亩财政资金补助标准在2012年投入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以省为单位加权平均为1300元,在多筹集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或整合其他支农资金、社会资金的前提下,允许适当提高示范工程项目的亩投资标准和建设标准。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的亩投资标准维持2012年的水平不变,原则上草原(场)建设亩投资标准不低于180元,小流域治理亩投资标准不低于900元,土地沙化治理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省可依据以上亩投资标准,对不同开发县、不同条件项目区实行区别对待,但以省为单位加权平均计算,原则上各省同一类项目的亩投资标准应达到上述同类项目的标准。

  

  (六)建设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国农办[2004]48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国农办[2009]163号),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水平,努力建设高标准项目区。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区要坚持全面的高质量建设,在同一项目区内,不能搞所谓的“核心区”和“辐射区”,即部分地块进行高标准治理(“核心区”),另一部分地块只搞低标准改造(“辐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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