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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农办[2012]164号
【颁布时间】 2012-08-08
【实施时间】 2012-08-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5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报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通知

[接上页]


  五、计划申报和审批

  

  (一)项目评审和备案。所有土地治理项目经评审合格后,才能编入土地治理项目计划。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国农办[2012]62号)的要求,从2013年起,授权各省级农发机构对本地区拟立项的示范工程项目和切块内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进行评估、审定,报国家农发办备案、确认。国家农发办将组织专家按各省示范工程项目和切块内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申报数量的一定比例进行抽查。经抽查合格,国家农发办将下达项目备案通知,各省级农发机构收到国家农发办项目备案通知后,才能将同意备案的项目编入年度项目计划。

  

  各省级农发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做好项目评估、审定工作。要坚持原则,不能随意降低立项标准;要秉公办事,防止人情项目;要廉洁自律,防止评审立项中出现违法违纪问题。

  

  国家农发办将加强项目评审考核,严格相关处罚措施。对于抽查不可行的项目,将等额扣减该省拟安排该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指标;对于抽查不可行或基本可行比例较大的省份,将适当提高下一次抽查比例;并将把抽查结果作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在分配下一年度资金时予以体现,奖优罚劣。

  

  (二)备案材料报送时间和方式。各省级农发机构于2012年9月30日前将2013年存量资金所有拟立项的示范工程项目和切块内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的备案材料,以省级农发机构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国家农发办。报送的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备案文件内容包括项目安排的原则、重点和布局情况,项目资金指标安排情况,省级专家评审意见等;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全部拟立项的示范工程项目和切块内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以电子文档(pdf格式)形式报送。

  

  (三)计划编报。各省应依据国家农发办下达的2013年中央财政存量资金指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拟建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经省级或地级农发机构审定后,编制项目计划,项目计划(一式三份)须在2013年11月30日前向国家农发办报送。各省级农发机构报送项目计划应包括计划编制说明书、计划报表及附件等相关材料。2013年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统一使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版)进行填报,可直接登陆各省级系统地址,并按照软件操作方法和流程即可正常填报。填报过程中如需要帮助可致电北京凯晟通科技有限公司咨询(010-62192057、62192036、62144833)。

  

  (四)计划审批。项目计划一经批复,地方各级农发机构不得擅自变动,如确需调整,应按审批权限,分别报送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机构批准。调整项目需经国家农发办批准的,应在项目批准立项的当年12月底之前报送。调整项目由省级批准的,需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六、其他要求

  

  (一)各省申报新增、变更的开发县(市、区、农场),须经国家农发办审批同意后(批复意见另行下达),才能编入2013年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未经国家农发办批复同意的,一律不得纳入2013年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除经国家农发办批复同意的适时退出、暂停、取消开发县外,如不给某开发县安排资金和项目,需在向国家农发办报送土地治理项目计划前,将拟不安排资金和项目的开发县名单和相应理由报国家农发办审定。

  

  (二)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2013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指标的通知》(国农办[2012]156号)中有特定用途的土地治理项目资金(不含“节水增粮行动”项目资金),要与正常安排的存量资金合并编报项目计划,在项目计划中对该项资金安排情况作单独文字说明,并编制具体实施方案,随2013年土地治理项目存量资金计划一并上报国家农发办。

  

  (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工作要求,福建、江西、广东、广西、海南、云南、吉林等省(自治区)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对华侨农场申报的符合条件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尽力给予支持。

  

  (四)各省农发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高质量地按时完成2013年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工作。为有利于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支出进度,各省报送项目计划的时间应比规定时限尽量提前。对于未按规定时限报送的示范工程项目和切块内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备案材料、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国家农发办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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