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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农民筹资投劳。要高度重视自筹资金特别是农民筹资投劳工作,采取“竞争立项”、“业主负责制”等多种有效的激励措施,切实调动农民筹资投劳搞开发的积极性。各省自筹资金(含农民筹资投劳)的比例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降低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的通知》(国农办[2010]143号)的规定,同时在符合“一事一议”政策规定、农民自愿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农民多筹资多投劳。 (八)农机具购置补贴。除黑龙江、吉林两省可按不超过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10%的比例安排外,其他各省不得超过5%。有条件的地方,可集中安排使用农机具购置资金,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种粮大户,促进土地规模经营。继续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财政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区,与农业综合开发农机具购置补助资金统筹安排,提高项目区的农业机械化水平。 (九)科技推广费。要积极创新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调动农业科研单位和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开展农业科技推广的积极性,努力提高项目区农业科技生产和服务水平。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农办[2006]13号)有关规定,科技推广费重点用于粮、棉、油、糖、蔬菜、瓜果、牧草新品种和良种繁育,测土配方和科学施肥,以及农业节水等技术推广。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的小流域治理项目区内适当安排经果林等种植技术的培训和推广。允许以省为单位,集中安排使用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省农发机构应将省、地(市)集中安排的科技推广费填报“科技推广费安排情况表”(见附表)。各省集中安排科技推广费的项目评审情况及实施方案,应作单独说明,并随2013年土地治理项目存量资金计划一并上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审核。 (十)工程管护费。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国农办[2008]183号)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工程管护经费,切实加强对工程管护经费的管理工作,确保已建工程发挥长期效益。工程管护经费提取情况应按2013年土地治理项目存量资金计划报表中有关要求填写并单独反映。 四、认真开展有关试点工作 (一)继续做好促进土地治理与产业化经营两类项目有机结合试点工作。 1.实行竞争立项办法确定试点项目。各省可在2013年土地治理项目存量资金指标中安排少量资金,在全省范围内,采取竞争立项方法,择优确定促进两类项目有机结合试点项目中的土地治理项目。 2.优惠政策。允许把原料基地建设中所必需的喷滴灌设施列入扶持范围;允许适当提高科技推广费的比例,按不超过当年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投入总额的10%安排,重点用于新品种、先进适用技术推广以及农民培训。 两类项目有机结合试点情况应在2013年土地治理项目存量资金计划中单作说明,并单独编制试点项目实施方案,与2013年土地治理项目存量资金计划一并上报国家农发办审核。 (二)继续开展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粮大户实施土地治理项目试点工作。 1.扶持政策。各省可在2013年土地治理项目存量资金指标中安排部分资金,在全省范围内,采取竞争立项方法,积极扶持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粮大户实施土地治理项目。允许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粮大户,单独申报土地治理项目或实施土地治理项目的单项工程。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粮大户单独申报的土地治理项目,项目区治理面积可适当降低,但原则上不低于1000亩。 2.试点要求。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在实行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过程中,必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各省的试点工作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粮大户实施土地治理项目试点项目,可分别安排4-5个,试点情况应在2013年土地治理项目存量资金计划中单作说明,并单独编制实施方案,与2013年土地治理项目存量资金计划一并上报国家农发办审核。 (三)继续做好膜下滴灌节水技术推广试点工作。按照《关于开展膜下滴灌节水技术推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农办[2006]23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河北、内蒙古、辽宁、陕西、宁夏、甘肃等6省(自治区)要紧密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全面深入总结近年来农业综合开发支持膜下滴灌节水技术的试点工作。同时,要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本着“先易后难、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原则,在本地选择2-3个有一定工作基础且干部群众积极性较高的项目区,开展新的试点工作。试点情况应在2013年土地治理项目存量资金计划中单作说明,并单独编制实施方案,与2013年土地治理项目存量资金计划一并上报国家农发办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