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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2012年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头市2012年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商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八月十二日 汕头市2012年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 综合治理工作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粤府办〔2007〕8号)和省综治办、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考评办法广东省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考评标准的通知》(粤工商〔2010〕联字27号)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户口管理,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按照“以清理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思路,坚持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的原则,结合当前开展的“三打两建”行动和经济户口清理工作,对全市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全面综合治理,遏制无证无照经营的产生和蔓延,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 二、治理目标 通过开展全市性无证无照综合治理行动,坚决依法取缔违法情节严重、屡查不改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引导和督促具备条件但暂未申领证照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尽快办理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使全市的无证无照经营现象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实现“减少总量、解决存量、遏制增量”的工作目标,推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营造公平竞争、守法诚信的市场环境。 三、治理原则 (一)综合治理 综合治理无证无照专项行动,必须坚持“保护合法经营、引导依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把全面治理与专项治理结合起来,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查处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者与查处为无证照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相结合的原则,多措并举,综合治理。 (二)引导依法经营 对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无证照生产经营者,引导其及时补办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并办理营业执照。补办证照期间,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规定整改期限内未能达到办理证照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不具备补办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条件的,取消其超范围生产经营项目;具备补办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条件的,暂时停止其超范围生产经营活动,在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对下岗失业人员、转业复退军人、高校大学毕业生自谋职业、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所经营的无重大危害行业,其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并给予一定的时间限期办理证照;对社会危害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照经营行为,应坚决予以查处取缔。 (三)取缔非法经营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无证照生产经营的行为,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取缔。 四、治理重点 (一)严重危及社会公众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公平竞争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三)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列为查处取缔重点的其他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部门职责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府办《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精神,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牵头会同工商等部门组织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成员单位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