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2-08-10
【实施时间】 2012-08-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7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2012年第三批新能源产业专项的通知

[接上页]
8、项目实施进度与管理

  (1)建设周期

  (2)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3)建设期的项目管理

  9、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1)项目总投资估算表

  (2)建设投资估算

  (3)分年投资计划表

  (4)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

  (5)项目总投资及申请补助资金的具体使用方案

  包括项目总投资规模,资金使用方案(包括申请资助资金用途),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贷款偿还计划等。资金使用方案需列出项目建设所需购置的主要设备、技术及软件等清单(设备种类、数量、预计单价等)以及土建、流动资金等资金用途。该清单将作为核拨申请资金的依据。

  10、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1)经济效益分析

  (2)社会效益分析

  11、项目风险分析

  (1)技术风险

  (2)技术应用及市场风险

  (3)其它风险

  12、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13、相关文件所要求的附件、附图、附表,其中附件还应包括(需列出附件目录,标注页码):

  (1)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已开工项目还需提供投资完成、工程进度以及生产情况证明材料);

  (2)项目建设场地产权证明或经主管部门备案租赁合同;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5)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事业单位可提供上年度会计报表;

  (6)项目建设所需资金落实证明材料(申报截止日前三个月内银行开具的项目资本金、贷款意向书或承诺函、银行授信及贷款合同等材料);

  (7)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或发明专利实质审查通知书等);

  (8)项目招标方案表,包括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

  (9)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规定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

  (10)申请联合组建的,需提供合作协议;

  (11)申报单位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12)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中,(1)-(11)条为必须提交的材料,其他材料企业可以依据自身实际情况补充提交。上述复印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验原件,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三)上述第(一)、(二)中申报材料的完整电子版(光盘形式)。

  五、项目实施与管理

  1、新能源产业工程实验室实行运行情况年报制度和评价制度。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时将年度运行总结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年度报告主要包括可研基础设施与条件运行状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技术研发重大进展以及其他相关情况和建议等。

  工程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运行评价管理机制。对不合格的工程实验室将予以撤销。

  2、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相关批复实施工程实验室建设。待建设完成后,应及时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对工程实验室进行命名。

  3、对于拟申请建设新能源产业工程实验室但不需要资助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参照资金申请报告的有关要求提出申请报告。市发改委将按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程序与同领域的其他项目一并进行审理,择优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复并命名。

  4、项目申报单位对所提供的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政府补贴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一经发现,市发展改革委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4、新能源产业工程研究中心扶持计划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深府[2009]239号)和《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09]240号),我市鼓励在深设立新能源产业工程研究中心,有关事项如下:

  一、支持领域

  重点支持《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确定的新能源产业领域的工程研究中心建设。

  新能源产业工程研究中心宗旨:以国家和行业利益为出发点,面向行业、企业规模化生产和新产品开发的实际需要,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加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间环节,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加快科技成功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