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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2-08-10
【实施时间】 2012-08-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887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2012年第三批新能源产业专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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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项目实施进度与管理

  包括建设工期、项目实施进度安排与进度表、建设期的项目管理、项目招标方案等

  10、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包括项目总投资估算表、建设投资估算(包括土建、设备、安装、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科研开发等、流动资金估算、分年投资计划表、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资金使用方案和申请资金的理由。

  资金使用方案(包括申请资助资金用途)需列出项目建设所需购置的主要设备、技术及软件等清单(设备种类、数量、预计单价等)以及土建、流动资金等资金用途。该清单将作为核拨申请资金的依据。

  11、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包括初步经济效益分析、社会效益分析等

  12、项目风险分析

  包括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管理和运营风险、其它风险等

  13、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14、相关附件、附表(需列出附件目录,标注页码):

  (1)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已开工项目还需提供投资完成、工程进度以及生产情况证明材料);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项目建设场地产权证明或经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5)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前期科技成果证明文件;

  (6)项目建设所需资金落实证明材料(申报截止日前三个月内银行开具的项目资本金、贷款意向书或承诺函、银行授信及贷款合同等材料);

  (7)项目招标方案表,包括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

  (8)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有关规定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

  (9)申请联合组建的,需提供合作协议;

  (10)项目单位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11)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中,(1)-(10)条为必须提交的材料,其他材料企业可以依据自身实际情况补充提交。复印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验原件,需保密的材料请一并注明。

  (三)上述第(一)、(二)中申报材料的电子版(光盘形式)

  五、项目实施与管理

  

  新能源产业工程中心实行运行情况年报制度和评价制度。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参照国家发改委工程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5、深圳新能源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扶持计划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深府[2009]239号)和《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09]240号),为促进新能源领域资源优化配置和专业化分工协作,完善产业服务体系,推动共性关键技术的转移与应用,我市组织开展新能源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一、支持领域

  重点支持太阳能、核能、生物质能、风能、储能电站、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领域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新能源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主要任务:围绕产业发展需要,进行服务能力建设,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的原则,对外提供关键环节、共性技术的专业技术服务和科技资源共享,开展质量检测认证、技能培训与国内外技术交流等。

  二、资助方式和金额

  资助方式:无偿资助

  资助金额:单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为500万元。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平台开展服务所需成套装置、设备仪器和必要的软件及技术的购置等。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为新能源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组建和运营的主要负责单位;

  2、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3、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有较强的经济势力,能够为服务平台提供充足的建设、运营费用;

  4、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高的资信等级;

  5、几个依托单位申请联合组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应当成立独立法人机构,主依托单位投资比例应超过50%。

  (二)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拟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并能从依托单位获得稳定的资金、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

  2、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在深圳建设实施,建设投资规模不低于1500万,科研、检测及技术服务设备统一管理、开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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