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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第85号)
【颁布时间】 2017-07-28
【实施时间】 2017-09-01
【法规编号】 5888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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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日常生活、住院等必要的照料;
  
    (三)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四)全额救助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
  
    (五)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
  
    (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其余必要的丧葬费用按照特困人员六个月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从基本生活供养资金中核销。
  
    第二十三条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相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选择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供养服务机构不得拒绝。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特困人员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接收安置特困供养人员的供养服务机构,支付特困供养人员生活、医疗和照料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  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为特困供养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有条件的,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设立医务室或者护理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供养服务机构的建设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形式,引导、激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第四章  受灾人员救助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遭受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鼓励并组织受灾人员自救互救和恢复重建。
  
    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十九条  自然灾害多发易发且交通不便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点。
  
    第三十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用电、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第三十一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三十二条  因灾遇难人员情况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逐级统计、核定并上报。
  
    因灾遇难人员的亲属按照有关规定凭因灾遇难人员亲属关系和本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享受因灾遇难人员亲属抚慰金。
  
    第五章  医疗救助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医疗救助:
  
    (一)具有本省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且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特殊困难人员;
  
    (二)具有本省户籍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
  
    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三)具有本地户籍或者符合条件的持本地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当年在本省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特定项目,其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者超过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百分之六十,且家庭资产总值低于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规定的上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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