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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第85号)
【颁布时间】 2017-07-28
【实施时间】 2017-09-01
【法规编号】 5888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

[接上页]

    已经获得临时救助的救助对象,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六个月。
  
    第五十六条  对于非本地户籍且无法提供有效当地居住证的临时救助申请人,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包括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应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第五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申请或者依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的报告,可以启动紧急程序,实施先行救助。在救助后的十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审批手续,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年。
  
    第五十八条  临时救助的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合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个人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两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照人均计算。
  
    第十章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救助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救助管理机构,采取积极措施,及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予以救助。
  
    对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的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由地级以上市内符合条件的机构提供救助服务。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救助提供经费保障,明确受助人员的日常救助费用标准。受助人员的救助经费应当与行政管理等其他经费分列,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内设立警务室(点)医务室(点),为安全防范和治疗防疫工作提供保障。有条件的县可以结合社区警务布点,在救助管理机构设立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疑似患有精神障碍、传染病、危重病等疾病的,应当按规定送当地定点医院救治。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的,可以采取告知、引导、护送等方式帮助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疑似走失、被遗弃、被拐卖的人员,通过对比公安机关走失人口库和人口信息系统等多种方式,及时核查其身份信息,建立入站前的身份快速查询机制。
  
    公安机关接到走失人员家人的报案后,应当及时受理,发布内部协查通报,并告知救助管理机构。
  
    第六十二条  救助管理机构对首次入站的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应当询问了解其年龄、性别、户籍地、离家原因等情况,建立受助人员个人信息档案,安排医务人员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并根据性别、年龄、智力、心理、身体状况实行分类分区管理。
  
    第六十三条  民政、公安、卫生计生、城管、新闻宣传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的寻亲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做好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的寻亲工作,为受助人员寻亲提供帮助。
  
    发挥社会力量帮助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寻亲。
  
    第六十四条  救助管理机构对入站后无法提供个人信息的受助人员,应当通过受助人员指纹、体貌特征等线索,及时查询比对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救助信息和寻亲信息。发现疑似走失、被遗弃、被拐卖情形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协查受助人员身份信息,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答复。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在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入站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过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救助寻亲网发布寻亲公告,公布受助人员照片等信息,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方式公开寻亲。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在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入站后七个工作日内,报请公安机关采集DNA数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一个月内免费采集、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并将比对结果反馈救助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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